杜绝刘其兵第二 国储局自禁入期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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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 15:0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徐可强 上海报道 1月24日,国家物资储备局(下称国储局)通过发改委官方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投资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令禁止国家物资出版系统各单位进行期货、证券等金融市场的交易。
市场人士认为,这份2005年10月25日制定的通知,与目前还在纠葛之中的国储伦敦炒铜事件不无关联,意在杜绝刘其兵第二的出现。 严禁期货投资 国储局《通知》第一条规定,各级单位“严禁以储备物资、储备资金、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进行投资,严禁从事期货交易、买卖股票、外汇、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进行金融风险投资和境外投资。” 根据1998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下称《制度》)中规定,“储备资金是专项用于国家物资储备,以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表现的中央财政资金。委托国家物资储备局代为管理”……“未经财政部批准,储备资金不准挪作他用”。 但是《制度》显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在国储铜事件中,刘其兵至少在2003年以前就开始在伦敦金属交易所颇有名气。同时,代理国储局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中粮期货,也是在2003年左右就开始大规模增大期铜仓位。 国储局掌握了大量的物资产品,以及获取充分的行业信息后,在期货市场上就有了其他交易者所没有的优势,能更容易地获得投机收益。 2005年9月22日,国储局曾发布《国家储备综合物资管理办法》,代替1992年的管理办法,用以加强储备物资管理。此时刘其兵手上已经有了大量空头头寸。 而10月25日发布公开的《通知》中另有对国储系统内单位自有资金投资、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规定出台,但对金融风险投资的严令禁止才是《通知》的精髓。在《制度》中原则上规定的储备资金不准挪用的条款,此次被国储局明确下来,期货、股票、外汇、基金等成为明确的禁入领域。 同样是在1月24日,国储局还发布了《国家物资储备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对国储物资的管理。 国储局作为我国的战略物资储备部门,代理国家握有大量种类、数量保密的储备物资,这些始建于1953年的国家储备,一直以来都是以实物的买入卖出进行储备的调整、轮换,与金融风险投资上似乎没有交集。 尽管国储局的主要职责中没有影响物价,但是国储物资调控的一举一动,显然会传递一定的市场信号。最近,国储铜先后多次在国内抛售储备铜以压制物价,更早时期国际粮食局曾在大连拍卖储备大豆以增加市场供给。 而且,国储铜伦敦卖空交易的出现,把国储带到了聚光灯下,已经出现的刘其兵造成了巨大亏损。国储局此一通知即使不是专门针对刘某事件,也有相当的杜绝其后继者之意。 国储铜未了 据深圳某期货公司高管透露,伦敦金属交易所的期铜没有明显的收场迹象,多空双方仍处于温和的拉锯状态,4500美元以上的价位可能会延续到中国卖空力量与外资基金做多力量最终清算以后。 其中,国储局在抛售10余万吨铜后效果不佳而放弃了对市场的干预,目前态度还不明朗。 值得注意的是,国储局的《通知》制定的时间,恰与刘其兵事件暴露相吻合。 在《通知》发布时,官方说法刘其兵已经开始“休假”了,实际情况可能是空仓的浮亏已经严重到无以为继的情况了。当时已经过了2005年10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长期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交割日)。 此后国储局没有公布任何事件的处理进程,甚至没有公开《通知》,而是先后四次抛售了一批长期库存。 而今1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也已经过去了,LME三月期铜的持仓还在550万吨以上,库存也仅仅维持在8.7万吨的水平上,大规模交割和大幅度铜价波动都没有出现。公布《通知》的1月24日也巧合地与3个月前的10月25日一样,是第四个星期二。此时,国内的中粮期货席位上(代理国储)的空头仓位已经基本消失。 此时公开《通知》,只能是警示一番,希望能亡羊补牢,准备好防微杜渐,却不能代表国储铜事件已然尘埃落定。 经易期货人士认为,不管与国储铜事件是否有直接关系,国储局确实不应该参与期货交易。作为发改委这样的产业政策制订者的内部机构,国储局参与期货市场操作有既是裁判,又是选手的嫌疑,机制上容易引发国储铜事件。该人士认为,即使不像日本国家储备用煤炭填海一样,国家储备也应该着眼于保证战略储备物资本身,而不是物资的价格。 而中天期货人士则认为,国储局的职责之一是“管理国家储备物资和系统国有资产,并负责保值增值”,而保值最好的手段之一就是期货套保。如果因为刘其兵国储铜就从此与期货绝缘,那么就有点因噎废食。并不是期货本身造成了事件的发生,而内部监控机制的缺失才是关键。“此时应该解决的不是禁止国储部门参与期货交易,而是应该考虑怎么加强内部监控机制的建立。”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