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完善保证金存管 期货交易须开银行结算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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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7:50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赵彤刚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作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公司内部划转方式办理。期货公司应在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汇总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证金安全存管是2006年期货监管的重点工作。落实《通知》规定是各公司开展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第一步,具体落实情况是今年年检的重要内容。从3月份起,证监会各监管局将对期货经纪公司落实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情况进行持续性现场检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