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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价格改革警惕单纯市场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 08:09 中国证券报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 刘满平

  近来,有关水、电、石油、天然气、煤炭、土地等资源价格改革的消息不绝于耳。而日前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政策出台,就被认为是资源价格改革启动的标志。

  虽然从宏观面上看,无论是为节约能源考虑,还是为改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着想,
对资源价格进行改革都有充分的依据。但仍然有不少人担心:若操作不当,资源价格最终市场化可能会形成资源垄断集团得利,公众埋单的局面。因此,在资源价格改革中,一方面要进行体现资源稀缺的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也应警惕进行“单纯”市场化改革。

  所谓资源价格改革的“单纯”市场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源垄断型企业过度强调市场化行为,追求市场化利益,而忽略了自身带有的社会公益责任。在我国,很多资源(如石油、电力、

天然气等)都是被国有大型企业垄断的,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使得国字头资源垄断企业在追求市场利益的同时,不可推卸地承担着国家资源安全责任,即平抑资源价格和保障资源供应这个带有明显社会公益的责任。因此,众多资源垄断企业具有“企业”和“基础产品供应者”的“双重人格”。

  在进行资源价格改革中,当市场出现有利于资源型企业,如资源价格高涨时,如果监管不严,一些垄断企业很容易利用“企业”的身份鼓吹市场化,用“纯粹趋利的市场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一旦遇到竞争,或者资源价格下降时,就拿出“基础产品供应者”的身份,利用垄断地位不断地维护自身的利益,事实起到一个“管理者”的作用。因此,应警惕资源垄断型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市场形势,频繁地在“企业”和“管理者”之间切换角色,去单纯的市场化。二是政府部门偏离不同资源行业的发展特点,在竞争市场不成熟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超前推动市场化改革。

  从石油、电力、天然气等资源行业的发育特点来看,必须经历三个时期:初期、发展期和成熟期。在初期和发展期,很多资源产业都处于垄断经营状态,政府对资源价格实行严格监管;在发展后期和成熟期,政府的监管逐步放松,进入完全的市场化经营。

  我国资源市场存在开发程度低、供应商单一、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等特征,还处于产业发展初期或发展期的初级阶段。因此,我国资源价格改革一定要与我国资源行业发展现状相适应,否则,受益的人很可能只是那些掌握资源供应的人或者企业,而不是整个社会。

  三是资源价格改革不是去改革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竞争形成。仅仅依靠涨价来进行,而且此种涨价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于资源的供应厂商。这样的市场化改革容易使资源价格陷入“一改就涨、越改越涨”的恶性循环。

  其实,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是资源价格改革的核心。市场定价的形成,缺少不了充足的供应者和需求者,而且双方之间的信息充分透明。虽然实践中达不到这种要求,但只要供应者越多,消费者的选择余地大,其达成的协商价格就越接近市场定价,消费者接受的程度就越高,政府作为管制者的作用就越小。

  而对于我国目前一些有一定垄断性的行业来说,竞争不充分,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小,这就决定了其价格的形成必须置于政府的有效监管之下。

  因此,在制度与技术难题未解决之前,所谓尽快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进行所谓的“市场化”是不恰当的。如果不具备基本约束条件,类似言论极易被利用来进行资源“价格闯关”,将对国民经济运行与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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