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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坚挺走私渐热 央行拟立规狙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02:1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记者 柴元君 特约记者 张永奇

  昨日,央行在其网站发布《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公告显示,此举为进一步做好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工作,规范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规范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储备物资黄金的进出口业务,有效打击市场猖獗盛行的走私行为,防止黄金流失。

  广东黄金公司市场交易部经理朱志刚称,《征求意见稿》规定,首先必须报批央行,其次再去海关报关,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国家对黄金进出口非常重视。他表示,金银管理一直是央行直接管辖,所以该办法之前更多是一种内部法则,这次公开征集意见将更加规范国内黄金市场。从法则内容来看,国家对黄金制品的管理一直非常严格。

  近期国际黄金现货价格不断走强,在带热国内黄金交易同时,也使一些通过走私黄金牟取暴利的现象开始盛行。上海仟家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牟仕萍对记者表示,该《办法》在进一步规范黄金市场,打击市场长期猖獗盛行的走私行为,防止国家重要战略物资流失的同时,也将为黄金市场的活跃起到积极作用。

  这份《征求意见稿》共分为12个大条,对黄金制品的进出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黄金制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黄金制首饰、器皿和工业金制品等。对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视同黄金制品进口管理。

  《征求意见稿》强化对黄金进出口业务的管理,对黄金制品进出口依然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同时对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申请条件提出了详细的要求:申请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申请进出口的黄金制品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进出口企业资格;近二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只有符合《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方可办理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该证有效期为十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在取得该证后才能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该《征求意见稿》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由审批机关给予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已骗取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由审批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捐赠、遗产继承等需要进出口黄金制品的,《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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