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期货滚动新闻 > 正文
 

这笔赔付款应给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 04: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雇主责任险是指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诉讼费用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三资企业、私人企业、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投保雇主责任险。但由于种种原因,雇主责任险覆盖面很低,而一些用人单位因工伤亡事故却屡有发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不能依法得到有效保护。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受害者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争论的焦点通常集中在双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给付款金额等方面。

  2005年1月2日,浙江某企业为其全体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为一年。1月22日,该企业雇员林某上班时由于操作升降机不当,致使另一雇员童某右脚压伤,童某为治伤,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万元。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查勘,认定此保险事故构成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不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2.9万元。4月6日,当地报纸刊发了这则赔付消息。童某得知保险公司向他所在企业赔付了2.9万元,而企业只给付他8000元,心理极不平衡,与企业领导大闹了一场。该企业则责怪保险公司未经其许可将此事公诸于众。

  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构成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但在具体理赔中关于给付款究竟应该给谁的问题上,理赔人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给付款应该给被保险人。由于雇主责任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可见,保险合同规范的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给付款领取人应该是被保险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雇员或其法定继承人(即雇员死亡时的法定继承人)是给付款领取人。既然雇员是为雇主工作时遭受人身损害,保险受益人应该为雇员及其法定继承人。

  保险专家认为,第二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才有的关系人,而雇主责任险作为财产保险的范畴,与人身保险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人身保险以实际赔款定额为原则,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产生代位求偿权;雇主责任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赔偿原则,被保险人接受保险理赔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公司与雇主。至于雇主应该全额赔偿还是部分赔偿,答案无疑应该是全额。

  在这个保险案例中,假如企业与童某的雇佣合同约定事故由企业负全责,企业应赔付其2.9万元;假如雇佣合同约定事故若由雇员自身责任引起,企业和雇员各承担50%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赔付雇主的不应是2.9万元,而应是1.45万元,该企业应将1.45万元全额给付童某。

  由于近年来此类案例不断增加,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这项业务时应该注意核查:在被保险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责任作重点说明,避免雇主陷入雇主出险还可有钱赚的误区,以维护雇员的合法权益。另外,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雇主与雇员串通合谋,骗取超额赔款。保险公司在将理赔款转到被保险人的账户时,要及时向事故责任人发函,告知理赔结果。

  作者:朱美琴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