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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词的理解看理赔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 04: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不少消费者觉得,现在购买保险产品很方便,然而一旦需要理赔时,却远没有购买保险产品时那般爽快。而保险公司对此也自有苦衷--按条款理赔又错在哪里?投保容易理赔难,是时下消费者对保险业颇有微词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在处理一些理赔投诉件中,却看到了另一种现象,即大多理赔案之所以客户与保险公司的意见相左,关键在于对一些专业名词的理解上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而这些分歧在
短时期内又很难达成共识,因此,因理赔产生分歧进而上法院仲裁的保险理赔案已经成为当下保险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如失明一词。失明是指双目失明,也就是说,一只眼睛丧失视力是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的理赔要求的。但就消费者而言,又有多少人知道失明是指两眼丧失功能?又如失聪。失聪是指两耳丧失听力,也就是说,一耳丧失听力是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失聪的理赔要求的。同样,消费者中又有多少人知道失聪这一词的含义?如此习以为常的名词,却是得到了大相径庭的解释,这种理解上的偏颇在保险条款中还可列举出很多。正因如此,出现这么多的保险理赔纠纷也就不难理解了。

  从纠纷角度看,消费者对一些名词的认知偏差实属情有可原,而保险公司又不能违背条款行事,法庭上双方对质的结果又往往是以客户告输而了结。所以,人们对保险公司的偏见随着理赔案件的增多愈来愈深。

  如何才能改变这样一种状况?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当然是唯一的手段。但问题在于采取哪些手段来提高?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确有许多工作可做,比如说推广通俗条款,把那些人们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用通俗的语言告之客户,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应重点向客户介绍那些通俗却难懂的名词,让客户心知肚明。当然,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也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既然保险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作为消费者,有义务也有责任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保险意识。

  需要说明的是,提高保险意识单凭保险公司本身显然是势单力薄的,全社会的努力才是根本之路。

  作者:劳有法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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