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启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讨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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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 03:12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发自北京 几天前,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召集几位北京的期货公司老总讨论分类监管的问题。一位参加了会议的期货公司老总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目前证监会是有进行分类监管的打算,也想听听业内的意见,但是现在还在刚刚讨论,还没有具体方案。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目前的打算是按照注册资本多少、市场表现、公司实力、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指标把期货公司分为综合类公司和一般期货经纪公司。同时,将对期货公司的监管方式和业务开展进行分别对待。比如,综合类的期货公司可能将被允许开展代客理财等业务,而一般期货公司将在风险和净资本等方面经受严格的监管。 其实早在2003年,证监会就打算对期货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当时有证监会人士在参观东北的一家期货公司时就说过,期货公司分类的主要依据是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将可能成为综合类期货公司,而低于1亿元的,就只能是一般期货经纪公司。这样1亿元就可能成了迈入综合类期货公司的门槛,这在当时引起了期货公司的增资扩张潮,好几家期货公司把注册资本提高到1亿元。也许是因为这项政策实施有难度,此后就没了下文。 分类监管是国际上期货业监管的通行模式,是在期货市场上引进激励机制,形成优胜劣汰局面的一个有效措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的一个课题研究表明,成熟市场国家对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制度增强了监管弹性。海外对期货公司监管的很大特点是按照期货公司参与角色的不同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更好地在加强资本金约束基础上不阻碍期货公司的正常发展。如英国建立A、B、C、D类公司的不同监管标准,中国香港将其分为一般清算会员、清算会员和非清算会员三类;澳大利亚则依据期货公司的不同职能而分为ASXF经纪参与者、国内参与者和结算所参与者三种。同时,他还建议按照中国的发展趋势,首先应区分期货经纪公司和综合期货公司的不同监管标准。 去年7月27日,证监会经世界银行支持的一套新的期货公司会计准则和报表系统在业内推开,当时有媒体报道,“这套新的报表系统加强了对期货公司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的监管,‘经调整的净资产’是整个报表系统的核心内容,今后对于期货公司的监管将主要针对这个核心条款进行。”市场人士认为,这是证监会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做的准备,期货公司的分类标准将以“经调整的净资产”为核心。 不过,今年2月实行的将期货公司的结算准备金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并且要求用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足额缴纳的政策,使期货公司经受了考验,为实施分类监管打下了基础。 一位期货公司的老总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一些期货公司出现问题,应该认真研究总结这些公司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监管机构能够适应市场发展,在监管理念和方法上进行必要的调整是值得称道的,在期货公司中引入分类监管的模式应该是题中应有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