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上市有望闸门大开 期货管理条例成最大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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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 14:11 《财经时报》 | ||||||||
业内人士认为,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期货新品上市的障碍;专家担心,新品上市效率的低下将影响今年新品上市的进程 本报记者 李文科 2005年也许会成为1998年以来期货市场新品上市的一个“旺年”。
“白糖期货将在今年6月获准上市”、钢铁期货已经上报证监会,其他包括豆油、铜(资讯 论坛)期权、大豆(资讯 论坛)期权、小麦(资讯 论坛)期权以及国债期货等金融期货也已经在积极筹备之中。 经历了2004年大宗商品市场的空前活跃,人们似乎淡化了期货“发现价格”、“套保”的功能,“争夺定价权”被媒体和业内人士奉为期货新品上市最响亮的一则理由。然而专家提醒说,定价权的争夺不是上几个品种就能解决的,关键是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此外,虽然新品上市的前景看好,专家仍然担心,新品上市效率的低下将影响今年新品上市的进程,并呼吁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期货法律法规。 他们认为,市场新形势对《条例》修订提出了要求,而且《条例》已经成为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一个瓶颈。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设立境外期货交易、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等方面的改革亟待进行。 新品上市有望闸门大开 “白糖期货将在今年6月获准上市”的消息在期货业界渐渐传开。据消息人士说,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称“郑商所”)于3月14日完成了白糖交割库的公开征集工作,场内模拟交易还在继续进行当中。郑商所内部人士表示,郑州商品交易所从1999年开始就开始为白糖期货上市做准备,“5年的时间,准备工作已经相当完善”。 继去年上市了棉花(资讯 论坛)、燃料油(资讯 论坛)、玉米(资讯 论坛),以及黄大豆2号4个新品种,证监会官员日前公开表示,“今年将继续推出更多期货新品种”,这似乎给等待审批或者筹备中的期货新品种吃了一颗“定心丸”。 除了郑商所的白糖期货品种以外,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日前向记者透露,豆油期货合约设计已经完毕,交易所将适时上报申请,该品种已经是“囊中之物”。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已经向中国证监会呈报了开展钢材期货交易的申请。另外,各大商品交易所还在积极准备上市的期货新品种还有铜期权、大豆期权、小麦期权以及包括国债期货、指数期货等在内的金融期货。 值得关注的是,期货新品种的上市前提被更多地界定为“争夺定价权”。 角逐定价权 的确,“中国太需要定价权了”。 随着大宗商品市场全球化趋势,中国的发展导致对国际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因为没有定价权而在贸易上吃亏的事情更是频频发生,“中国需求”并没有成为中国在国际市场上采购的优势力量,中国反而成为国际市场中被狙击的对象。 于是“争夺定价权”几乎成为期货市场上市新品种最响亮的理由。但一位资深的业内人士李先生告诉《财经时报》:“另一方面,定价权也成为人们在国外市场亏损的借口。” 以大豆市场为例,国内大豆市场的确对国际大豆资源的依赖性日益增强,中国每年进口大豆2000多万吨,是全球最大的大豆进口国,但是,中国这个大买家在国际市场大豆定价上没有发言权,甚至几乎没有影响力,这是事实。造成这个事实存在的原因是,中国参与国际市场的不足,中国与全球信息的不对称,中国的集中采购的国际采购方式等等。 “如果中国大买家的身份,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成为优势价格的筹码”,那么,不管中国市场形成的价格是否是“基准价格”,中国都拥有了大豆的定价权。 大商所总经理朱玉辰对此表示,媒体对“定价权”有些敏感,定价权取决于“市场份额”,取决于“影响力”。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总裁史蒂夫.沈思奇对此的看法和朱玉辰类似,他认为,是否是主产地,或者主销区都不是取得“定价权”的关键。最关键的因素是能否吸引该商品的全球交易者,成为商品的全球交易中心。因此产品能否活跃,市场是否国际化才是关键。 呼吁修改《条例》 然而,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则是目前横亘在期货新品上市道路上的一个障碍,也当然成为中国角逐大宗商品国际定价权的障碍。 虽然《条例》将上市期货品种权力授予中国证监会,但实际上品种上市仍然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委、省(市、区)同意,新品种上市效率极其低下。专家担心,新品上市效率的低下将影响今年新品上市的进程。因此,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全国人大代表朱玉辰在今年的人大会议上再次提出“关于尽快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建议”的议案,以期彻底从立法上改变中国期货市场面临的困难,解决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农产品、能源的生产与消费国之一,但是除了黄大豆1号和铜期货以外,中国的其他期货品种几乎不具有国际商品的定价权利,很多商品甚至还没有成为期货品种。 “目前的期货法律、法规不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国内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的瓶颈。”一位期货业专家告诉记者。他还声称,不仅是《条例》,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也已不能适应期市发展的需要。比如,针对《条例》中对国内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期货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有关规定,已经极不适应现在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业内人士呼吁,把期货新品种上市的审批权交给商品交易所自主决定。 另外,吴守祥还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让期货市场发展乏力,这实际上间接导致了金融期货交易无法开展,股指、国债、外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受阻。 一位证券业人士担心,期货市场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其对冲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基金公司交易风险的功能不能体现。随着WTO相关协议的全面开放,拥有境外风险对冲工具的外资金融企业势必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