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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标准合约仓单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22:22 经易期货

  (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资讯 论坛)期货交割业务的
正常进行,规范棉花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棉花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单据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 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仓单注册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由会员填写《棉花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指定交割仓库预报。

  《棉花交割预报单》中须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联系电话、联系人、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地、生产年份、加工时间、加工单位、入库数量、棉包类型、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指定交割仓库自接到会员《棉花交割预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收货物或能够接收货物的数量。会员应自接到指定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按30元/吨向指定交割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四十天。有效期内与《入库通知单》中相对应数量的货物全部到库的,交割预报定金自货物入库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的当日,应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计算机系统通报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暂停指定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指定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货物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未办理《入库通知单》的棉花不能注册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期货交割棉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所检验的棉花纳入期货交割棉交割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棉花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

  投资者应就库监收并对过磅、抽样及现场检验等过程予以确认。投资者未到库监收及确认的,则视为投资者对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记录和承检机构的现场检验结果无异议。

  第十八条 入库的棉花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质量、重量: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GB/T6975-2001《棉花包装》(见附件)标准要求,包装完整。包头标志印刷清楚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棉包无严重污染、水渍,无火烧,无霉变等。

  第十九条 在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拒收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一)掺杂使假的棉花;

  (二)混批的棉花;

  (三)棉包已严重污染、水渍,火烧、霉变等,或有异味的以及包装不完整的棉花;

  (四)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棉花;

  (五)崩包率大于5%的棉花;

  (六)回潮率大于10.5%的棉花;

  (七)无主体品级的棉花;

  (八)其它不符合交割规定的棉花。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于棉花入库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指定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自得到承检机构出具的《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公证检验证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并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和由承检机构出具的交易所留存的《公证检验证书》原件一份。

  第二十二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应注明《入库通知单》编号、会员号、交易编码、每批棉花的《公证检验证书》编号、《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品级、长度、马克隆值、扦样棉包内含异性纤维包数、总包数、公定重量、生产年度、加工时间、产地等,并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受托负责人签章)、指定交割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自指定交割仓库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注册。

  根据《公证检验证书》出具的日期,注册的标准仓单分为两类:

  C1类,N年生产的、《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在N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该日)之前的标准仓单;

  C2类,N年生产的、《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在N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含该日)之后的标准仓单。

  第二十四条 标准仓单所载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有权对检验合格的货物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成指定交割仓库采取限期提供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并可按规定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所在会员单位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出的证明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注册表》和《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二十七条 自交割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下午15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指定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15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第二十八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二十九条 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转让和交易。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有效期如下:

  C1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至N+1年八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C2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至N+1年十二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转让标准仓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投资者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二) 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填写《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三) 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审核批准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四) 标准仓单转让时,买卖双方各自负担4元/吨的手续费;

  (五)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标准仓单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组织会员以竞价方式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交易标准仓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标准仓单交易由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的申请,不定期在指定地点进行;

  (二) 拟进行标准仓单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填写《标准仓单交易申请表》;

  (三) 申请卖出标准仓单的会员号、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等应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一致,卖出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数量;已经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必须撤销抵押或质押后才能用于标准仓单交易;

  (四) 申请买入标准仓单的,结算准备金帐户内应至少预留拟买入标准仓单价值20%的货币资金;

  (五) 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六) 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成交后,买卖双方各自负担4元/吨的手续费;

  (七) 标准仓单交易须由会员办理。会员单位的出市代表有权参与标准仓单的交易,非出市代表应出具会员单位的授权证明。

  因违约原因导致的标准仓单征购或竞卖适用于标准仓单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标准仓单交易流程如下:

  (一) 竞价开始前宣读标准仓单交易的有关事项;

  (二) 竞价交易按先买后卖和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

  (三) 竞价交易开始后,由主持人逐笔组织交易;每笔交易由申报起点价开始,递增或递减报价;

  (四) 对于买入申请,卖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下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五) 对于卖出申请,买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上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六) 当主持人报出新价位后,三次无人应价的,退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七) 如主持人按申报起点价格报价后,三次无人应价的,即撤销此笔交易;

  (八) 一旦成交,签订《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该协议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自《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三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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