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结算通知难题 十年之痛将一朝解决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 03:49 第一财经日报 | |||||||||
期货通知难题,十年之痛一朝解决? 在商品期货时代,每逢剧烈行情,如何向每个风险客户送达“期货交易结算结果通知”,作为追加保证金依据并进一步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一直是期货公司的难言之痛在即将来临的金融期货时代,面对爆发的业务量,通知义务难题更不言而喻
本报记者 罗文辉 发自上海 12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完成全面升级,随即传出有关监管部门力挺该中心开通“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下称“查询系统”)的消息。该专业服务平台被认为是解决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结果通知难题的一把钥匙。 在商品期货时代,每逢剧烈行情,如何向每个风险客户送达“期货交易结算结果通知”,作为追加保证金依据并进一步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一直是期货公司的难言之痛。 十多年前商品期货市场兴起之时,一些不成熟的客户有意逃避接收期货公司发出的通知,或拒绝在亏损的交易结算单上签字,更有甚者威胁“你砍我仓,我砍你手”。如今,刚接触期货业务的证券公司,即将面临成百上千万未经历期货风险教育的投资者,如何做好通知义务将是个难题。在金融期货时代,期货公司的客户数量也将上百倍扩张。在现有条件下,久经期货结算风险考验的期货公司,也将难以回避因落后的通知方式导致的工作失误风险,和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 传统上,期货公司通过电话、传真、当面送达客户签收或要求客户自取账单方式完成期货交易结算结果通知义务。 随着互联网的流行,如上海地区最早开展网上交易的浦发期货,开始在交易软件中强制客户登录电子交易界面时阅读前一日交易账单,否则就不能进入交易系统。且期货公司通过交易系统中客户留下的阅读“痕迹”实现通知举证义务。 不过,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于学会律师看来,上述方式仍将遭遇法庭上举证的难度和成本都相当高的问题。 初具第三方见证功能的“期货电子邮局”,曾被认为是目前最科学也是最可行的方式。期货公司将账单和追加保证金之类的通知每日发送至客户的指定电子邮箱,即视同期货公司完成通知义务。如北京期货商会开发的新浪电子邮局,还一度吸引了大批非北京地区的期货公司加入。 该方式简便、易行且成本不高,在法庭上容易举证,通过引进第三方见证,也解决了公平性的问题,但因推动来自民间,且全国各地纷纷自起炉灶,具体标准不一,造成许多期货公司存有疑虑。 而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即将在两个月后于全国推广的查询系统,被于学会律师称为“通知义务十年之痛,查询系统一朝解决”。事实上,落款时间为上月29日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已有新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则“应当自行关注并及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这已为上述考虑预留了法律解释空间。 如条例甚至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查询系统的通知举证职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彻底解决通知义务难题,不少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