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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发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后续四明确细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 00:2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高静

  北京报道

  “我们在大连已经商讨了最终稿,《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草案定稿目前已经上报国务院待批。” 7月12日,一位多次参与本次《条例》修改和制订的人士
告诉记者,针对外界关注的信贷资金进入期市的细则,可能在证监会即将颁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给出。

  四个《管理办法》明确细则

  6月29日版本的《条例》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提供担保。”解除了现行条例“严禁金融机构和信贷资金入市、严格限制国有企业入市”的规定(见本报7月10日15版《银行“合规”资金期市解禁》)。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还指出,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为农发行贷款支持的企业入市规避风险提供法律支持。除了农发行,其他银行的信贷资金怎样进入期市?

  “信贷资金进入期市细则还需要证监会、央行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进一步协商,短期内不会出现信贷资金大规模进入期市的情况。”上述人士说。

  而此前,关于金融机构和信贷资金是否应该进入期货市场,国务院法制办曾牵头做过一些相关的调研工作。

  “从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考虑,我们并不赞成信贷资金一下子大规模的涌入期市。”参与修改和制定《条例》的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分析说,虽然目前期货市场存在严重的产品和资金双“失血”情况,但是,短期内涌入大规模的信贷资金,会造成市场风险陡增,对期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不利。

  “实际上,《条例》草案只是对信贷资金放开了一个口子。”胡称,证监会即将颁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可能对信贷资金合规进入期市做出更细致的规定。

  “证监会还将颁布至少四个《管理办法》以配合《条例》的执行。”他透露,这包括《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它们都将进一步明确《条例》的操作和实施细则。

  “如果能学习国外的做法把产品审批制改成核审制,产品的推出会更快。”胡俞越建议说。

  《期货交易法》的蓝本

  此次修改得较大的,是突出了将“期货公司作为金融企业”的说法。“这样修改更符合法律语言规范。”胡俞越说,《条例》的名称上看似简单地去掉了“暂行”二字,但实际上,这个背后有着深刻的政策含义。

  “原来的《暂行条例》是清理整顿时期规范的法律性文件,2006年的《条例》去掉‘暂行’二字,意味着期货市场彻底告别了清理整顿阶段,为已经启动的《期货交易法》进行正常的对接。”胡俞越表示,本次修订的《条例》将成为未来《期货交易法》修订的蓝本。

  胡俞越表示,经过多次修改,监管问题在《条例》中已相当明确,比如,基于利率、外汇等金融资产的非标准化合约的交易,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并不适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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