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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参与股指期货 三条道抉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3:3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江南 发自深圳

  为获得期货公司的经纪通道,券商面临着自设期货公司、收购或参股期货公司以及担任期货公司IB(介绍经纪商)的三种选择。这三者究竟孰劣孰优,不仅取决于券商自身的实力,也反映着券商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

  对于自设与收购期货公司的选择,长城伟业期货公司副总裁王志斌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二者各有利弊。自设期货公司相比收购期货公司具有三大优点:一是收购期货公司将会面临期货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可能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与或有债务;二是被收购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人员整合成本较高,可能涉及到一些人员补偿费用;三是收购期货公司将支付期货公司壳资源的溢价开支,目前大约在300万元左右。

  当然,自设期货公司尽管避免了上述三大问题,但付出的是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提出:“中国

证监会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券商自设期货公司将面临着最长6个月时间的等待。而这种等待可能是一个不予批准的结果。现在距离股指期货推出的时间估计也不会超过一年,因此这种等待付出了不小的时间成本。同时,因为这种等待,可能耽误收购期货公司的市场机遇,导致股指期货的前期准备工作落后于其他券商。

  因此,招商

证券此时面临着自设与收购期货公司的两难选择,做好两手准备,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对于担任期货公司的IB,将是最省事但也是最不可持续的一种参与方式。毕竟,IB制度搭建的是券商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合作关系,而非股权合作关系。既然是业务合作,随时可能因为利益分配等问题发生矛盾从而导致合作终止,其稳定性远不如股权合作的利益共享关系。

  在IB制度的业务合作关系下,期货公司占据着对券商的主动权。这是因为,券商担任IB的过程,实际上已经将自己的客户资源暴露给了期货公司,形成了对期货公司的依赖性。一旦双方发生矛盾终止合作关系,受伤害的主要是券商。毕竟,另起炉灶,重新寻找期货公司,面临着客户的分流风险。

  由此,对于这三种途径,能够争取到自设期货公司,将是一本万利的最佳捷径;如果不能自设,收购或参股也是理想选择,毕竟,收购或参股的付出,得到的是稳定的收益回报,且拥有的是属于自己的资产,利于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与发展;担任IB,将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适用于资本实力较弱、客户资源较少的券商或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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