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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3大风险闸 股指期货最低保证金比例升至8%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 15:18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钟文倩 上海报道

  7月6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六楼AV会议室,十多家期货公司的约20名高管聚首于此,“股指期货合约与规则专场意见征求会”低调召开。

  会议主要讨论了股指期货合约设计、交易细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结算细则等规则
制度。争论最为激烈的三大焦点是:最低保证金比例、结算担保金的偿付顺序以及熔断制度。根据讨论意见,最低保证金比例暂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7月1日修订)提到的6%提至8%。

  6%与8%的争论

  8%的最低保证金比例,与先前设定的10%的涨跌停板相差两个百分点。“关于这一点,争论仍较大,有人提出希望最低保证金比例能够覆盖一个涨跌停板。”上述与会者说。

  一家期货公司总经理甚至认为“至少该提高到15%”,因为“最低保证金比例越低,市场风险就越大,此外10%的涨跌停板也太大。”

  一位与会者称,最低保证金比例的确定一般有两种途径。若按照商品期货市场的现有比例(最低保证金比例约为涨跌停板的两倍)计算,股指期货的最低保证金比例就在20%;但若借鉴国外不设涨跌停板制度,而仅按照市场波动来定,6%则比较合适。

  “但对于6%,国内市场显然难以承受巨大的风险,正因如此,会议初步确定再上浮2%。”他说,“6%是底线,按照个人观点,我觉得8%比较合适。”

  另一方面,他续称,“若将最低保证金比例定在10%,可能出现成本过高,进而影响效率的问题。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初,严格控制风险有此必要,但是过度考虑安全问题,势必导致效率大大降低,并不足取。”

  上期所一名相关部门负责人则表示,最低保证金比例的确定还要参照市场波动率进行一段时间的论证,即使最终确定下来,也可能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变动。

  “最低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的设置必须慎重,要考虑市场的承受度,否则,原本作为现货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的股指期货就会变成新的投机工具。”万达工业品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研究总监蔡炜说。

  “连坐”赔付再排序

  “大家对出现风险时,结算担保金赔付顺序的争论很激烈。”一名与会者称,期货公司提出结算担保金的偿付顺序应该变“违约会员结算担保金→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为“违约会员结算担保金→交易所风险

准备金→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

  根据7月1日最新修订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将“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即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

  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7月1日修订)规定,结算担保金的偿付情况主要有:一、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代理账户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二、代理账户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三、代理账户和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都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此三类都涉及“连坐”问题,如第三类,在交易所按强行平仓的有关规定执行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那么就先使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而言,实行‘连坐’可以避免引起连锁反应,也能增强其他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骆玉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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