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当天最后一小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本报记者 江南 发自深圳
一份最新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显示,股指期货将采取与商品期货不同的每日结算价格计算办法。
每日结算价是每天结算后划拨投资者盈亏的基准价格。每日结算价应在防操纵的前提下尽可能接近收盘价。在当前商品期货市场上,每日结算价为全天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与收盘价经常差距较大,不能充分反映当前的价格水平。《细则》对股指期货的每日结算价规定为当天最后一小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合约标的是实时变动的股票现货指数,二者差别太大明显不够合理。”一位参与《细则》制定的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此外,如果当日无成交,商品期货是以上日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细则》考虑到股票现货指数已发生变化,期货结算价格也要随之调整。借鉴台湾股指期货做法,规定了在某合约当日无成交情况下的结算价计算方法,即以该合约上日结算价加上“距到期月最近且当日有成交的合约的当日结算价和昨日结算价之差”。
《细则》还明确了股指期货的最后结算价计算方式。最后结算价是合约到期时对未平仓合约进行现金结算划拨盈亏的现货价格。最后结算价的公正性、准确性非常重要。国外最后结算价主要有以下方式:(1)最后交易日现货一段期间内的平均价格;(2)最后交易日现货市场收盘价;(3)最后交易日的次日现货市场特别开盘价。
上述人士表示,通过对历史现货指数的模拟分析,发现采用最后一小时平均价方式确定的结算价在真实性、抗操纵性上综合评定最佳,拟采用期货最后交易日最后一小时的所有现货指数点的平均价作为股指期货的最后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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