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利 高璐】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做出重大修改政策雪中送炭期货业转折在即
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纳入条例范围、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拓宽、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公司制、放宽入市限制等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做出重大修改,国务院法制办与证监会一起认真调研,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专门下发了一个说明。
据了解,草案对期权以及金融期货交易纳入条例范围、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期货
公司业务许可证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以前呼声很高的,新品种上市审批机制交由期货交易所的问题,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中建议,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国务院令颁布施行。
期货公司实行分类牌照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由中国证监会按照其业务种类分别颁布许可证,期货公司可以申请从事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期货经纪、期货结算、期货自营、期货资产管理、境外期货经纪、期货咨询和培训,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草案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可以从事期货经纪和境外期货经纪以外的期货业务。草案第104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可以设立或者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和管理期货投资基金。
深圳一期货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上述规定扩展了期货公司的营业范围,但在一定程度上对期货公司也是一个挑战。“就拿期货公司觊觎已久的期货基金业务来说,可能以后证券公司甚至证券基金公司都可以从事,这对期货公司来说肯定是一个挑战,在各个业务方面期货公司都应该提前好准备。”他说。
此外,草案还规定,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结算、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以及其他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适当调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期货交易所可实行公司制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指出,较之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在运作管理、市场创新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富有效率、竞争更加灵活,而且是近年来国际上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发展的新趋势,有必要为期货交易所实行公司制组织形式预留法律空间。最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因此,草案明确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草案第七条指出,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组织规则、会员管理制度和基本业务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期权和金融期货纳入条例
现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期货交易的范围,但为满足当时清理整顿的需要,现行条例的规定实际上只限于商品期货,而不包括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这次草案对次做了较大的修改。
草案明确将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删除现行条例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草案第三十二条)但其他在银行间进行的基于利率、外汇等金融资产的非标准化合约的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不适用本条例,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
另外,草案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和措施,以及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期货交易介绍商、期货业协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相关活动的要求等做了相应规定。同时,增加规定了对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工作人员职业操守等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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