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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交所券商IB制度逐渐明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02:17 第一财经日报

  券商只能以IB身份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可使用期货公司的开户合同直接为客户开户

  本报记者 刘文元 发自北京

  由中国证监会召集相关人士在本周二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传出消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金融期交所”)筹备工作已经进入了更加具体和细致的阶段,目前券商IB(介绍经
纪商)制度细节已经逐渐明确。另外,金融期交所将不会排斥自然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第一财经日报》昨天了解到,根据最新的方案,券商将不能成为金融期交所的经纪会员,只能以IB的身份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至于券商是否会成为金融期交所的自营会员,目前尚未最终确定。一位相关人士表示,主要是担心个别券商一旦拥有自营会员资格,会违规从事经纪业务,从而增加市场风险。

  周二会议传出的最新消息是,券商作为期货公司的IB,将被获准使用期货公司的开户合同直接为客户开户,券商必须保证开户合同的真实性,并要将合同交还给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签字盖章确认。客户的资金、账户归期货公司管理,券商将获取一定比例的交易佣金作为回报。客户交易的佣金将被分割成两部分:一部分给期货公司,一部分给券商。

  而此前制订的方案是券商不能直接使用期货公司的开户合同为客户开户,只能把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开户合同。

  一位知情人士说:“现在券商的营业部可以单独和期货公司谈合作,可以直接给客户开户。原来证券公司只给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但是现在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很难鉴定是客户自己来期货公司开户的,还是券商介绍来的。”

  北京的一位知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介绍,对于在券商营业场所进行交易的客户的交易指令,将采取两种下达方式。一种方式是金融期交所将在券商营业部的现有硬件系统上加上个软件,然后通过券商总部的交易系统将客户的交易指令转到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另外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券商总部的服务器直接进入金融期交所场内交易系统,但是前提是券商必须有自己的期货公司。

  由于以上制度安排,现在券商已经开始着手收购期货公司,目标主要是中小型的期货公司,因为期货公司价格看涨,大的期货公司的股东现在不太愿意转让股权,收购成本过高。

  据一位参会人士介绍,现在金融期交所讨论的问题已经不像前一段时间那么空泛和模糊了,开始讨论更加细致、具体的问题,比如交易软件的情况,现有的交易系统能否承担金融期货的交易负荷等。

  另据相关人士介绍,金融期交所已经初步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并且有意在沪深300指数期货运行成功后,再陆续推出其他指数期货产品。

  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能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问题,目前金融期交所没有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交易有任何限制,自然人投资者可以自由投资金融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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