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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股指期货制度设计的关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09:21 中国证券报

  股指期货既是期货产品,其标的又与股票相关,需要有效控制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之间、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投资者证券账户与期货账户之间的跨市场风险管理;就监管对象而言,股指期货交易都将改变是机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现有风险构成和会计披露方式,需要从内、外部制度两方面加以约束。在目前市场条件下,不制定针对特定类型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管理办法,就有可能造成一些类型的机构投资者过度参与,而另一些机构投资者则根本不能参与的被动局面。因此,股指期货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参照国际股指期
货交易的成功范例,设立机构投资者分类管理体系,配合相应的大宗交易报告、净资本管理等制度,解决好如何引入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的问题。

  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及其作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可以直接或间接进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或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会保障基金、QFII、财务公司、一般法人投资者以及完成股改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他们将是股指期货市场的潜在参与者。

  从理论上讲,这些参与者参与股指期货市场可能有套期保值、投机和套利三种需求。套期保值主要指通过买卖股指期货合约以抵消现在或将来某个时期持有资产或负债带来的价格风险。套期保值者希望增加股票现货资产或负债价值的确定性,有效规避其股票现货头寸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投机是通过对股票市场上涨或下跌的预测来建立股指期货的头寸,希望利用股价指数在未来一段时间的不确定性来获取价差。套利则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定价的异常偏差,同时在两个市场上进行反向操作,希望获得无风险利润。

  加强分类管理 引入机构投资者

  金融期货不仅占据了全球期货市场80%以上的份额,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但是,由于金融期货的高度虚拟性,加上投资者使用目的可能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异,不少政策制定者和研究人员担心我国开放金融期货市场后,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可能造成投机加剧,现货价格波动性增大等后果。因此,要发挥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限制投机的同时,需要保证市场交易的多样性。成熟的股指期货市场中,套期保值、投机和套利三类交易共同构成了市场的相对均衡状态。只有存在适度投机,套期保值才可能存在足够的交易对手以转嫁价格波动风险,套利交易加快了期货与现货市场间的信息传递、提高了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推动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正是由于交易动机、交易策略和市场变化趋势判断的差异性,市场的风险转移才能得以随时进行,市场流动性才有了充分的保障,才能有效提升股指期货交易的深度和广度,减少市场风险。

  建议监管方面应在保障一般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考虑允许内控机制良好、投资管理能力较强的机构投资者适度参与投机交易。

  平衡期现关系是保证股指期货市场平稳启动的关键。股指期货交易相对于股票现货交易而言交易成本低、保证金比例低、杠杆倍数高,交易指令执行的速度快,因此在推出初期会吸引一部分纯粹投机者或偏爱高风险的投资者将部分交易由股票现货市场转移至期货市场,甚至使期货交易规模超过现货交易,进而减少现货市场的流动性,即所谓的“交易转移”。这一现象已在日本、巴西与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都曾出现。

  此外,虽然指数期货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存在密切的联系,但由于股指期货与预期相联系,不确定性更大,价格波动往往更为激烈。这种价格波动又通过套利等渠道迅速影响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增大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

  因此,在股指期货市场建立初期,在引入更多机构投资者的同时,利用限仓和降低大宗交易报告标准等手段适当限制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深度,有利于广大投资者逐步适应两个市场的联动关系等新的变化,有助于平衡期现两个市场的交易深度和广度,从而保证股票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实施分类指导,保障原有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的稳定及其社会持有人利益。基于国外的经验,对进行套期保值的机构投资者放松限仓要求的同时,一般还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主要包括净资本管理、分类管理和大宗交易报告制度等。

  在我国,各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机构投资者拥有的同一类型资金,也可能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投资方式。

  具体而言,对于我国的证券公司,股指期货可以帮助其自有股票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账户资产管理投资以及股票发行业务规避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其中,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账户资产管理投资需要遵循与客户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目的和策略,集合账户资产管理投资由于涉及公众投资人,必须应用更谨慎的投资策略。股票公开发行制度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改革,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股票承销商可以通过预先卖出相应数量的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承销风险、锁定承销利润,分离股市下跌的系统性风险。

  股指期货在证券基金投资业主要是适用于股票型基金的套期保值需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使用股指期货的标准套期保值功能在一定范围内锁定持有证券投资组合现货或未来计划进行的买入组合的市场价值,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特性,以有效地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指数型基金的投资管理人还可以在投资组合中直接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低成本的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退休收入保障法》强调了分散化投资和投资的“谨慎人原则”。这使得美国养老基金的大部分证券投资组合转化为被动型投资。股指期货的推出客观上适应了这种投资策略。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直接参与或通过购买基金、委托合格资产管理人等方式进行股票投资。对于直接进行股票投资的部分,资金都以稳健为特征,具有长期性和被动型等特征,需要利用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来进行风险管理,减少交易成本和管理费用,实现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委托投资部分,可以应用分离市场时机的策略,使委托管理人专注于股票的选择,委托协议的达成时间也更少的受到市场时机的干扰。

  此外,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和信托资产股票投资,以及财务公司、QFII的股票投资业务也需要应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还可以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股改转换的流通股减持行为纳入上述分类监管范畴,帮助这类特殊的机构应用市场时机分离策略,平稳完成股改的最后一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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