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修订多项业务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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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05:28 第一财经日报 | |||||||||
放宽豆粕合约持仓量梯度标准和限仓标准,取消豆粕高温季节储存费 本报记者 李俊 发自上海 昨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发布通知,将对5项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新修订的相关业务规则分别于5月22日和7月1日之后开始实施。新业务规则放宽了豆粕合约持仓
本次相关规则与管理办法的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降低交割成本,提高市场效率。此次修订的业务规则主要包括了以下5项。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交割细则》的修订,主要是对豆粕交割标准品质量标准、豆粕包装标识、豆粕仓储及损耗费等进行修订。该细则对于豆粕包装标识以及取消储存费的修改将于今年7月1日后实施。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是对豆粕合约持仓量梯度标准、会员限仓标准以及对黄大豆1号、豆粕品种临近交割月限仓标准进行修订。长期以来,交易所一直对经纪会员实行较为严格的持仓限额制度,特别对经纪会员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合约设定了较低的持仓限额。实践证明,这一严格的限仓制度有效防范与控制了市场操纵风险,对交易所规范、稳健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过低的持仓限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经纪会员业务规模的扩大。近年来,国内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日趋完善,市场运行平稳,因此,已经具备了适当放宽会员持仓限制的条件。上述修订将于今年5月22日后起实施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修订。该办法原规定:“通过套期保值持仓交割买入的豆粕仓单立即注销,不得用于后续交割。”由于其制定的背景是在豆粕传统的仓库交割制度条件下,豆粕长期储存容易变质。目前厂库交割已成为豆粕主流交割方式,豆粕储存的难题已经化解,因此删除了此项规定。新的规则自M0607起实施。 另外还修订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