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先行利于后发行业发展倒逼期货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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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赵彤刚 业界企盼已久的期货交易法立法程序日前终于启动。尽管立法程序比较漫长,但此举预示着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新时代的到来。 法律体系严重滞后
早在10多年前的八届人大期间,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的董辅礽教授就开始主持期货法立法工作。如今董辅礽教授已经作古,但《期货交易法》却迟迟未出。实际上,目前国内期货业主要监管法规体系是“一个条例”、“一个司法解释”和“四个办法”,即1999年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然而,这套现行法规体系已经大大滞后于期货市场发展需要。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胡俞越指出,立法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期货业大发展的“瓶颈”因素。特别是期货行业的纲领性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乃是清理整顿时期的产物,具有浓厚的“重监管、轻发展”色彩。其诸多条款甚至已成为限制期货公司业务创新和期货品种、机制创新的桎梏,更不适应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等衍生品推出的需要。 立法先行利于后发优势 据胡俞越介绍,就在中国期货市场还在被法律法规滞后束缚之时,以韩国、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新兴衍生品市场却蓬勃发展起来。韩国的KOSPI200指数期货合约交易量跻身全球第一,台湾期货交易所才成立短短几年,就已在国际期货市场崭露头角。这些国家和地区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发展期货市场,比我国期货市场起步还要晚好几年,但如今在交易规模、功能发挥、国际影响等方面都远远超过了我国,实在值得反思。 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期货市场能够异军突起,其遵循“立法先行”原则是重要原因。我国台湾地区于1992年1月通过《境外期货交易法》,提供了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通道;1997年3月通过《期货交易法》,1997年9月正式成立台湾期货交易所,随后才开始进行境内期货交易。通过先立法再构建期货交易所、开设期货经纪公司,这种“立法先行”的发展模式,为近十年台湾地区期货市场突飞猛进奠定了良好基础。它既能吸取发达期货市场经验和教训,又能使各市场主体在既定游戏规则下自由发展,这无疑有利于发挥后发优势。 促进交易是趋势 胡俞越指出,《期货交易法》应当是一部高起点、开放式、全方位的法律。所谓高起点,是指立法者应当站在清醒地认识国际衍生品市场发展趋势的高度上,广泛吸收国际成熟期货市场经验,协调好与《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的关系,既能规范场内交易,又能服务场外交易。所谓开放式,是指立法者应当考虑到将来会有更多商品期货、商品期权、金融期货、金融期权推出,应当考虑到中国期货业“走出去”和国际期货业“请进来”的趋势,为中国期货市场扩容和国际化留下足够发挥空间。所谓全方位,是指立法者应全盘考虑期货市场各方面和各类主体,在监管体制、品种推出机制、交易制度、结算体系、期货行业发展等多方面突破,兼顾金融机构、生产商、贸易商和普通投资者利益。 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法律顾问、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于学会律师介绍,期货交易法立法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人大期货法立法小组第一步是调研,对已运行了10多年的中国期货市场进行充分论证;尤其是对与国外成熟市场不同的中国独创的某些市场运行机制是否成功可行,需要斟酌再三。《期货交易法》也会吸取《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部分内容,但由于《条例》临时性意味比较浓,因此《期货交易法》不会照搬其内容。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杨贵永律师指出,《期货交易法》要突破“重监管、轻发展”的老路,确立“既要监管,更要发展”的指导思想。现在中国经济立法趋势是向促进交易方向发展,《期货交易法》也应坚持这一原则。 胡俞越表示,立法具有一定周期性,不可能一蹴而就。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张在即,如果《期货交易法》能同步推进自然更好;若短期内法律不能出台,全面修改并尽快推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