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期货 > 正文
 

切分股指期货佣金蛋糕 券商IB制度有望开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3:1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江南 发自深圳

  这几天,期货公司的高管们显得心情不错,即将到来的金融期货业务可望给艰难的公司经营带来新的生机。而金融期货这块“佣金蛋糕”如何切分,也成为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一个敏感话题。

  前不久,中国证监会召开的一次座谈会透露,有望引入券商 I 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这将是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在金融期货业务上的深度携手。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券商IB制度是一项不得已的安排。因为在此之前,证券公司对金融期货业务的期望是,与期货公司并列成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按照他们的说法:“股民习惯在同一家公司既炒股票,又买期货,可以节约交易成本。”

  而近期的一系列消息显示,证券公司的这一设想不得不面临一个“风险控制经验不足”的瓶颈制约。而期货公司尽管长期饱受非议,但多年的商品期货代理经历却给了他们一个最充分的理由——积累了丰富的风险控制经验与教训以及相关人才。

  据悉,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期货的交易方式已达成初步意见:证券公司以自营会员身份参与交易,经纪业务主要通过期货公司代理。

  于是,券商IB制度成了证券公司曲线参与金融期货代理业务的唯一通道。业内人士指出,引进券商IB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证券公司的一种利益补偿。

  在座谈会上,监管部门要求重点讨论如何处理券商IB与期货公司的责权利划分问题。

  据悉,与会人员最关心的是券商IB是否承担客户风险。“券商在领取佣金的同时,究竟是代表客户,还是仅仅代表自己?”一位期货公司高管提出。

  从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以及境外成熟期货市场的经验来看,券商IB制度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在台湾,由于期货公司网点不足,证券公司营业部成了它们的重要经纪人,这促进了台湾的期货市场发展。在香港,证券、期货、外汇、黄金等多个营业牌照集于一家公司的混业经营现象也较为普遍。

  《第一财经日报》从香港大福证券集团公司了解到,即便在混业情况下,公司的期货业务与证券业务也是完全风险隔离的,证券公司可以在其网点为本集团的期货业务履行辅助义务,主要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部门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部门执行等。

  “券商IB制度在中国内地的市场环境显得有些苍白,最终的结果是投资者流向有期货公司背景的证券公司。”长城伟业期货公司总经理袁小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袁小文认为,股民或其他投资者可以“以脚投票”,选择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最小的经纪机构。从目前来看,兼有期货公司背景的证券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而单纯的券商IB可能难以生存。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并购或参股期货公司的步伐正在加快。此前,海通证券收购上海黄海期货就为业界作出了一个示范,而其他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的活动也在积极洽谈中。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