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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谋划公司制转型 采用高起点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05:3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赵彤刚

  正在修改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删除原来第二章第七条中“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分析人士指出,这一调整显然是为期交所开展公司制试点扫清障碍。而正在上海筹建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也将采用高起点的公司制。

  期交所、证交所的公司化浪潮正在席卷全球:当今世界最大的证交所纽约股票交易所上个月结束了其213年的会员制历史,成为公众公司;而我国修改的有关条例,为国内三大期交所公司制改造预留空间,是顺应这一潮流之举,中国期货业将因此带来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

  历史上,金融产品交易所均普遍采取非营利性的会员制组织形式。实践证明,会员制和非营利性,能够有效减少交易所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比较好地维护“三公”原则。

  然而,随着行业发展及其环境改变,尤其是监管能力越来越强,科技越来越发达,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公开、公平、公正与营利和效率现在不仅不是对立的,而且只要公司治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二者还可相得益彰。因此,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交易所掀起了改制、并购大潮,越来越多的会员制交易所向公司制方向转型。如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新加坡金融交易所及我国香港交易所等,纷纷改制,并相继挂牌上市。

  今年3月8日,纽约

股票交易所由会员制改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并在本所内上市交易。尽管它并非第一个由会员制转变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证交所,但由于它在国际金融市场的首屈一指的地位和影响,这一事件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示范作用。它勾勒出未来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

  与国外交易所相比,我国三大期交所实行的会员制其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这种体制在市场发展初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今天这种制度造成的矛盾日益突出。它的直接后果是交易所越来越成为强势主体,而期货公司却逐渐被边缘化,形成了“大交易所、小期货公司”的格局。在此情形下,作为交易所会员的期货公司利益难以保证,交易所也缺乏创新动力,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一些业内人士曾为我国期交所改制设计了“两步走”的路线图,即先改为名副其实的会员制,然后再过渡到公司制。但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胡俞越认为,与其绕弯子,不如一步到位,直接改为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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