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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管理条例修改意见上报国务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 17:4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徐可强 上海报道

  期货业界呼吁已久的“松绑”就要成为现实。3月31日,权威人士证实, 1999年版《期货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的修改意见已由证监会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办。

  在正式出台《期货法》之前,新修订的《条例》将成为今后数年期货行业最重要的监
管政策。即将在上海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下称“金融交易所”)面世的金融衍生品,也将遵照这一新条例的监管。

  相关人士表示,此次期货交易条例的修改,很大程度上就是为金融期货的上市作准备。

  尽管证监会人士没有透露具体的修改方案,但是期货业人士分析认为,分类监管和市场准入者的扩大很可能是此次修改的重点。

  修改意见递交国务院

  金融交易所产品设置和投资者户头的细节设计,均有条不紊地进行,但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政策却一直悬而未决。

  一个疑问是,金融交易所是否需要沿用监管商品期货的《条例》?

  “当然要进行修改,《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证监会已经将有关的修改意见上交到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人士表示,新的《条例》何时才能证实发布,需要遵照国务院的安排进行。

  其实,期货业界早已对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条例》颇有微辞,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曾递交议案、提案,希望修改《条例》,以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2004年“国九条”的出台,正式定义期货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之后,监管商品期货的《条例》就更加需要在金融领域作出调整。

  尽管期货市场在2002年以后出现了明显的回暖势头,但由于多个期货品种出现市场风波,中航油、中储棉、国储等机构先后折戟沉沙,监管部门对期货的监管是更加谨慎了。

  随着国债市场的进一步放松,人民币汇率出现较大的波动空间之后,金融市场越来越需要对冲工具以控制风险。金融交易所随之浮出水面,股指、国债期货雏形日渐丰满使得《条例》的修改势在必行。

  松绑期货市场

  金融期货与商品期货截然不同的交易对象和参与者,要求监管者必须调整对市场的监管思路和措施。

  金鹏期货董事长常清认为,1999年的《条例》,其出台背景是证监会对于期货市场的治理整顿,是对不良状态的治疗;多数条款以控制交易规模为导向;监管的主要目标放在期货公司身上,限制性条款过多。

  现在情况已经改变,不规范的市场经过清理后需要政策支持,才能繁荣发展,但是《条例》显然滞后。常清认为,尽管成交金额扩大了,但2005年的成交手数(交易规模)仅有1995年的一半,这说明期货市场远远没有发展起来。

  商品期货的金融属性已经越来越明显,我国的金融市场即将在2006年底彻底对外开放,对于金融领域的风险需要进行定价、对冲, 这一切的前提就是监管政策的放松。

  常清认为,《条例》应该剔出原有过于行政化的监管手段,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监管。证监会此时进行《条例》的修改,是对即将产生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支持,也是对商品期货市场的松绑。

  聚焦分类管理

  根据《条例》,期货经纪公司是期货市场上唯一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进入期货市场。但股指、国债、利率等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方将是众多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如果金融机构不得进入期货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将成为一纸空文。

  中天期货人士认为,《条例》的修改可能有两种方式,一是允许证券公司、银行的金融机构成为交易所会员,二是允许期货公司代理金融机构进行期货交易。证券公司、银行等一般不会被允许代理其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而只是允许进行自营交易。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由于金融机构对于金融风险对冲的计量没有标准的模式,因此对投资者套期保值的要求可能会做适当的放松。

  期货公司最关注的分类管理,很有可能在新《条例》中解决。此前所有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完全是雷同的,最重要的竞争手段是价格竞争,手续费的不断压低造成期货经纪公司大范围亏损,缺乏发展的能力。而金融衍生品从交易规模到交割规模都不能与商品期货相比,可能只有部分有实力的期货公司有资格代理。

  前述中天期货人士认为,《条例》如果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很可能造成期货公司的两极分化,一些小公司将迅速消失,少部分公司会趁机做大做强,而期货公司与金融机构的结合将更加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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