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立法困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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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0:46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汪恭彬 上海报道 “期货管理条例,预计今年10月会出台。”2月27日,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吴元贞告诉记者。 当日,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的一位负责人也向本报记者表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
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很多方面已经难以适应目前形势,去年10月,该条例修改稿已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 对于修改后的条例内容,上海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事业部的一位人士说,至为关键的,是要解决金融机构是否能够参与期货交易的问题。 不过,对于旨在更为完善的金融衍生品立法体系,目前更多的仍停留在研究阶段。 管理条例先行 去年12月,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主任杨迈军在深圳透露,现行期货管理条例修订已初步完成,其修订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并开始征求意见。 期货管理条例最早于2002年开始启动修订工作,而其原始稿则于1999年推出,旨在规范当时混乱的期货市场。 彼时的期货管理条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等多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对期货的发展限定性因素过多”。 至今,修订已几易其稿,其历程彰显出期货立法的困局。 包括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期货公司自营、建立市场化的品种上市制度、金融期货比如股指期货产品的推出、允许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等内容,将被包含在期货管理条例的修订稿之中。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张忠军认为,修订的管理条例关键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其一是保护投资者与保护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包括不同类型投资者:期货公司、交易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运作的市场。 其二是规范与创新的关系。 其三是政府主导与市场约束的关系。 期货条例的修订还被赋予另外的含义。 “一是为起草制定期货交易法积累经验;二是相关的配套制度要跟上,例如与期货条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去年在深圳表示,“三是要积极开展期货交易法的立法调研工作。” 期货立法困局 相对于期货管理条例的进展,更高层次的期货法立法体系,其历程更为步履维艰。 “目前还只是在研究阶段,关于采取何种监管模式,是英美,还是新兴市场国家,我们都还只是比较研究。”2月27日,华东政法大学的唐波教授说。 南开大学的韩良副教授则认为,目前衍生品立法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法律界和实务界,对衍生品的基础法律理论研究都很薄弱;第二,目前立法分散且层次不够,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各有规章,但缺乏合作;第三,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强调风险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居多,而鼓励衍生品发展和创新的授权性法律规范较少。 期货法曾被列入十届人大立法计划,并已草拟七稿之多。但内容却很难令人满意。 完善的期货法律,应包括期货法,以及期货管理条例、衍生品交易法等。其中,期货法应由全国人大出台;而后两者则可交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对于期货立法,周正庆认为要注意四大问题。包括政策法律取向应与“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相适应;坚决维护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避免多头管理;强调健全风险控制体系;注意依法行政。 而韩良则认为,首先是要加强理论研究;其次,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组织三家监管机构,吸收相应的学者、实务界人士进行统一的高层次立法;在加强衍生产品风险防范立法的同时,鼓励衍生产品创新。 “我预计期货法在一两年内也会出台。”金鹏期货执行董事长吴元贞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