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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研究统一期权交易规则可行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03:12 第一财经日报

  目前三大交易所期权设计各有不同

  本报记者 刘文元 发自北京

  目前,证监会正在考虑是否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期权交易规则。昨天,一位交易所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原来
国内三家期货交易所都在根据自己品种的不同特点,计划推出的期权类型都不同。

  近日有消息称,为了配合期权顺利推出,《管理办法》将很快出台。不过有交易所人士表示,《管理办法》目前处于内部讨论阶段,还没有定稿,仍是件长期的事情。

  期权分美式期权和欧式期权两种类型,美式与欧式期权的差别是期权执行权利的时间。美式期权是期权合约的买方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均可执行权利的期权;欧式期权则是指期权合约的买方只有等到合约到期日方可执行权利的期权。

  据了解,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研究的主要方向是美式期权,上海期货交易所研究的主要方向是欧式期权。

  上述人士表示:“三家交易所研究方向不同,期权的设计方案略有区别。现在讨论的焦点是推出统一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系统还是各自做各自的。”

  三家期货交易所都各自投入了很多的人力和物力研究期权,各家交易所在交易规则和交易系统的设计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他说:“三家交易所都是基于自己市场的特点及未来国际化来设计自己的期权类型,不过从对市场监管与效率的理解以及投资者的适应程度的角度考虑,不排除推出统一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系统的可能性。”

  

北京工商大学
证券
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认为,推出统一的期权规则还是有可能的,目前中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交割和结算等基本规则都是统一的,这不会影响其未来的国际化。推出统一的规则和交易系统,难度也不一定会像想象中的那么大,因为顺利推出期权是三家交易所的基本共识。

  对于目前的期货经纪公司是否有资格成为未来的期权的做市商,上述交易所人士表示:“现在的会员也可以‘发展’成为做市商。”

  做市商制度是指期权交易中由做市商提供报价,投资者据此下达买卖指令并与做市商交易。江西铜业集团一位熟悉期权业务的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做市商是市场投资者的对手,其能够通过与不同对手的双向交易中赚取价差。

  由于目前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具备自营资格,因此还不具备成为做市商的资格,不过未来通过创新类期货公司有可能取得自营的资格,从而取得做市商的资格。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一位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国内的期货交易所在探索做市商制度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的豆粕厂库交割,其实开仓单位的企业就类似于做市商,因为签的仓单有期权性质。”

  “与做市商不同的是,他们不是交易的参与者,但他们承担仓单兑现的责任,在这点上有点类似期权的卖方。厂库交割中的豆粕仓单有信用性质,企业可以没有现货而提前给客户开仓单,这样相当于开仓企业提前向客户发售了一个期权。”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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