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期货 > 期市要闻 > 正文
 

上市公司投机期市 茉织华3.57亿资金炒商品期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09:14 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投机期市茉织华3.57亿资金炒商品期货

  证监会对公司及董事长共处60万罚款

  本报北京电 (记者 于扬) 日前,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茉织华(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一案调查审理完毕。经查明,茉织华存在着对外投资以及向外出借资金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违法行为。为此,证监会决定对茉织华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董事长李勤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经查明,茉织华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履行临时公告义务。自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茉织华及其子公司在证券经营机构以存入保证金形式共投出资金5.3亿元,并获利3584.25万元。自2003年1月到2004年6月30日,茉织华及其子公司共投入期货业务资金33笔,累计金额35795万元,单笔投入资金最高为6000万元,以上期货投资共获投资收益7262万元。二是向外出借资金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04年3月31日,茉织华与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茉织华间接持有该公司45.98%的股份)签订了《关于承担拆迁资金利息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分期借款给九龙山5.57亿元。截至2004年6月30日,茉织华已借款给九龙山2.525亿元。

  证监会认为,对上述投资行为和已发生的对外借款行为,茉织华均未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且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仅由公司董事长李勤夫审批后实施。2005年底,证监会经调查审理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62条之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177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为此,中国证监会根据原《证券法》第177条规定,对茉织华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勤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