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完善期市保证金存管 3月10日完成登记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07:58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规定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并要求各期货经纪公司在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
通知还明确,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目前期货结算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自投资者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 通知称,各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普及并提高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加强和结算银行的沟通协作,解决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出入金业务中的问题,提高期货结算账户启用后出入金效率。 证监会方面表示,保证金安全存管是今年期货监管的重点工作。落实通知的规定是各公司开展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第一步,具体落实情况是今年年检的重要内容。从3月份开始,证监会各监管局还将对期货经纪公司落实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现场检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