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相关通知 严禁国储从事期货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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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01:47 第一财经日报 | |||||||||
《通知》规定:严禁国储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储备资金从事期货交易、金融风险投资和境外投资 本报记者 刘文元 发自北京 国家发改委昨天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投资管理的通知》(下称
目前国储事件还没有官方的最终消息,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展期的全部头寸平仓之前,事件还不会结束。《通知》要求,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严格投资管理,防止“再出现随意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发生。 去年11月,媒体披露国储系统的一位交易员——刘其兵因在伦敦金属交易所从事铜期货和期权交易,造成巨额损失。报道称,刘其兵违规在伦敦建立了20万吨铜的空头头寸,包括大量通过伦敦OTC市场进行交易的期权部位。尽管国储局将其建立的空头头寸展期至2006年和2007年,还是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严管投资行为 《通知》第一条即提出:各级国家物资储备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储备物资、储备资金、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进行投资,严禁从事期货交易,买卖股票、外汇、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进行金融风险投资和境外投资。 《通知》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必须申请投资项目立项和投资支出预算,严格履行投资申报审批程序。100万元以下项目要报省局批准后报国家局备案;1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局批准。同时,严禁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严禁为其他单位进行抵押担保。而行政单位使用固定资产和银行贷款进行投资,也在严禁之列。 若违反规定,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惩处。《通知》称:“如违反上述规定,不按程序申报、未经审批自行决策进行投资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自行决策投资给国家和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早在1998 年4 月10 日,财政部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对外投资。中国是铜的进口大国,国储事件中,国储系统却大量在国外期货市场和OTC市场卖出铜,颇让人难以理解。 业内人士分析,按照正常逻辑,刘其兵的巨额投资不可能完全依靠国储物资调节中心的力量,一定是借助了某种“外力”。 再辨国储事件 对于国储事件,一直存在是国家物资储备局行为还是国储物资调节中心行为的不同说法。这次的《通知》显示,“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是规定的重点。 国家物资储备局一位官员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他(刘其兵)是另外一个单位的,这个单位叫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和我们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国储物资调节中心对外宣称为“发改委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管理制度”。 《通知》第五条说:“管理局、办事处对投资项目要进行跟踪监管,并将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我局’。”“我局”即指国家物资储备局。 《通知》最后部分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业内人士分析,这难以排除人们产生联想——国储事件中,某个事业单位“不按程序申报、未经审批自行决策进行投资”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的巨额损失。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