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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证合作风险防范第一 变相交叉经营存较大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10:59 中国证券报

  天津证监局 张书鸣

  近期一些期货经营机构为了自身业务扩展,到证券营业部开发客户;同时一些证券公司搞金融创新开办金融超市,将期货业务引进到证券营业部;还有一些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共同约定,由证券营业部代期货公司开发客户,并由期货公司采取变通手法向证券营业部支付客户开发费用等情况。可以说期证合作有其市场经济发展必然性,混业经营也是国际上成
熟市场发展模式,但前提应当是成熟市场和规范操作。

  变相交叉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期证合作涉及合规经营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两个主要方面。合规经营是期货、证券经营机构规范发展和期货证券监管工作底线。应该认识到,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市场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法制尚未健全,整体抗风险能力不强。同时,我国证券和期货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在这种市场环境中,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合作如果走向变相交叉经营,其中存在着较大风险。

  证券、期货机构变相交叉经营主要存在以下风险:首先是开户、签约环节。这个环节是期货经纪公司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期货经纪公司在此环节中必须加强对客户的了解,严格开户签约手续,甄别客户是否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对客户资金来源不明或者资信差,不符合期货投资要求客户要拒之门外。证券机构如果代期货机构开发客户,并变相办理签约手续,会出现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从事期货客户开发人员应具备期货人员从业资格;二是证券营业部代理期货客户开发、签约还达不到期货机构专业要求,一旦出现遗漏,在与客户签约时发生未履行法律、法规权利义务,造成合同无效或其他问题,将会引发证券营业部和期货公司与客户纠纷;三是由于在开户、签约环节把关不严,使一些信誉差、心理素质差等不适宜从事期货投资人进入期货市场,还会给期货机构以后期货经纪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埋下隐患。

  其次是交易环节。这个环节是期货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关键环节。该环节风险主要来自客户资金和头寸管理风险,包括保证金管理风险、透支交易风险、在途保证金管理风险和强行平仓风险。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保证金和保证金追加制度。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标准一般高于交易所保证金收取标准,当客户保证金水平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则要求客户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追加保证金,做到每日无负债结算。当客户保证金水平低于某一限度而又不能及时追加时,期货经纪公司则应果断执行强行平仓。证券机构如果以搞“金融创新”为名,与期货公司联手变相从事期货经营,就会在期货交易这个环节遇到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在途资金和错单处理等方面问题,并且造成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法规障碍,从而使证券和期货经营机构陷入困境。

  另外是结算和出金环节。该环节风险主要是指管理风险,也是客户与期货公司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结算部门是期货公司的重要风险防线,结算工作严谨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公司声誉,也关系到公司风险控制。结算通过独立存管客户保证金账户,根据交易情况每日结算后,公司结算部门必须仔细计算交易保证金不足客户应平仓数额或追加保证金金额,并严格履行通知义务。财务部门起着期货经纪公司最后一道风险防范作用,在客户出金时,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

  期货经纪业务结算制度有其自身特点,要求客户保证金必须独立存管,实行封闭运行。如果同证券机构共同使用一个客户保证金,就必须明确资金划转程序,严格财务手续。在证券客户交易资金和期货客户保证金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屏蔽双方之间资金直接往来,达到安全合规划转程序。即证券机构客户交易资金账户、证券客户自有账户、期货机构保证金专有账户;或者期货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有账户、期货客户保证金自有账户、证券机构客户交易资金账户。

  期证合作立足点在合规基础上

  鉴于以上情况,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证券机构不能代理期货机构开发客户、代办开户、签约手续;二是期货经营机构不能委托证券机构代理开发客户、代办开户、签约手续;三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能合作开发、管理期货网上交易客户,期货网上交易客户应由期货经营机构专门管理;四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能直接划转客户保证金,同一客户资金需要同时从事期货、证券交易时,应由客户分别将资金划入证券经营机构交易资金账户和期货经营机构保证金账户。

  另一方面,期货、证券经营机构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期货、证券经营机构如果只把期证合作重点和方向立足于市场业务拓展,而不是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上,只会更多地积累市场基础风险。从投资者交易行为表层看,期货、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签约、风险提示、交易咨询、结算和出金等各环节既是业务需要,更是个性服务所在。目前变相交叉经营可能由于市场条件所限,存在服务不到位,这就意味着对客户合法权益变相侵蚀。

  笔者注意到,随着期货、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队伍逐渐发展成熟,不同投资者群体产生了不同投资需求和对应投资理念及方法。比如在期货市场出现了稳定套利交易群体和套期保值群体,他们需要信息资讯和咨询指导已大大区别于投机者简单需求。期证合作立足点应该是在合规基础上,为潜在客户提供更多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满足客户规避风险并谋求收益需求。在此基础上构建期证合作框架,才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所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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