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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确立三大原则 做空机制障碍将被扫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见习记者 张伟霖 本报记者 董砚龙

  历经近两年的起草,备受瞩目的《证券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即将于本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但由于修改须经三审通过,《证券法》的正式出台尚须时日。

  另据记者了解,“草案”已经确立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上市公司及证
券公司的监管、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空间的三大主要方向,从而有望为中国股市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扩大民事赔偿范围

  据悉,“草案”中就已有多处突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具体做法上,重点在于增加有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保护以及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条款。

  如明确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入其固有资产”。“草案”中还规定了“严禁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不得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封查、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同时“草案”扩大了民事赔偿制度的范围。除现有的虚假陈述外,还将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欺诈客户、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列入其中。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修改稿”中增加证券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尤其重要,因为目前的《证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就很不完善。

  李曙光教授介绍说:“2002年年底和2003年,最高法院分别做了两个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而《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却没有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证券法》的修改将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增加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保障股民的权利。”

  增加监管部门权限

  除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也是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

  据了解,此次《证券法》的修改将建议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如不但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确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与发行人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在新浪网上所做的“最希望看到的修改意见”调查中,“严惩上市公司造假”一项以占总投票比例的74.51%。有关业内专家认为,这正反映了中小投资者对目前愈演愈烈的控股股东利用虚假财务报表、掏空上市公司等“报表重组”等恶劣行径极度愤恨。

  另外,“草案”还对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严格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增加对证券公司托管和接管等作出了规定。如修改草案中建议增加监管部门的权限,规定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直接负责人履行职务,或要求上述机构限期解除其职务;逾期未改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证券业务”。

  扫除做空机制障碍

  前期统一指数的推出,已经为股指期货和做空机制的推出做了注脚。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推出做空机制尚存法律障碍:现行的《证券法》第35条规定了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而这显然有悖于此次“为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的空间”的原则。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有观点认为股指期货负面效应很大,因此相对于上述两大原则,业内对于这方面的修改还存在争议。但是目前多数业内专家认为,《证券法》的修改将会为股指期货期权等新产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推出创造条件,并为金融混业或综合经营预留空间。

  据相关人士透露,在《证券法》的修改中,“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的规定很可能被删去。李曙光教授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修改后的《证券法》当中,明确股指期货与作空机制的可能性很大。“毕竟立法需要一个长远的眼光,必须为其留出空间”。同时,李曙光教授还表示,金融混业经营是个必然趋势,修改后《证券法》在此条款上肯定也会有所松动。

  事实上,国内金融业对混业经营早已有所尝试。在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后,实际上就间接实践了混业经营。而在今年4月6日央行又正式公布工行、建行和交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造成混业经营的既定事实。此次《证券法》的修改,很可能就此为其正名。(21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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