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审理一起期货纠纷案 经纪公司无任何过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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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08:14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昨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居间人引起的期货交易纠纷案,原告上海南北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和个人尤雨生诉第一被告某期货公司和第二被告陈某,要求返还其期货交易保证金200万元和相应资金、利息损失。 据悉,2001年中,原告通过作为期货居间人的陈某同本案第一被告该期货公司达成了投资协议,并特别指定陈坚作为交易指令执行人,但由于陈坚在该期货公司已经开立交易账
原告称被告从2001年11月中旬开始即向原告提供了虚假对账单,导致其交易出现亏损,但是第一被告称对账单由第二被告陈某提供,而陈作为居间人并没有与无期货公司发生劳资关系,而且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已经明确期货交易风险,所以无任何过错。 (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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