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动植司副司长:大豆贸易需要期货避险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 16:49 大连商品交易所 | ||||||||
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进口大豆检验检疫规定基本上与现货进口一样 本报讯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副司长卢厚林在3月27日于北京召开的“进口大豆(资讯 论坛)检验检疫与期货避险机制研讨会”上表示,大豆的进口商或贸易商,不但要了解检验检疫的法规程序,还需要了解期货机制。
卢厚林说,近年来,我国大豆产业迅速发展,但国外大豆产业也在快速发展。我国大豆产业在国际上的比较优势逐步下滑,入世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此外,我国大豆单产水平已高于美国、巴西和阿根廷,但规模较小,品质较差, 出油率低,运输成本也较高,影响了大豆比较优势的发挥,也降低了国产大豆的国际竞争力,使国内大豆价格多年来一直高于国际市场。特别是随着我国大豆压榨行业的迅速发展,油厂不断增多,且加工规模日益扩大,造成国内大豆供不应求,许多企业转向国际市场寻求原料。因此进口大豆必须了解进出口检验检疫政策以及期货市场状况。其中期货市场具备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功能,期货市场是一个能够平衡产供销的好工具,从事大豆贸易,必须了解期货。 卢厚林说,“做大豆贸易如果不了解期货几乎做不成。”为了满足进口大豆贸易中的避险要求,大连商品交易所去年上市了涵盖国内外大豆在内的黄大豆2号合约。为配合该合约期货的开展,质检总局同意大商所在大连设立交割“监管”仓库,目前正在研究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申请,考虑是否在华南或环渤海沿岸拓展进口大豆的期货交割仓库。 在质检方面,卢厚林特别强调了定点加工制度。他说,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进口大豆检验检疫规定,基本上与现货进口一样。定点加工制度有助于防止某些疫情蔓延扩散,减少国内大豆生产的风险,降低消费隐患。在加工清杂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必须集中保存和销毁处理。未经批准,进口大豆不得转售给其他企业,即便同意,也必须考察下家是否具有防疫处理能力。此外,卢厚林还要求,进口加工大豆严禁做种用。作为种用大豆,须按照另一套严格程序和检疫标准进口,以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 “进口大豆检验检疫与期货避险机制研讨会”是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动植物工作委员会、大连商品交易所共同举办的,国内大型油脂企业、期货经纪公司及有关专家参加了这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