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期货公司应在总部所在地统一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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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 10: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国家税务总局于1月26日下发《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明确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总局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
此通知是国税总局近期接到证监会商请研究解决期货行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来函,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经国税总局研究后确定的。(上海证券报 吴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