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油事件:涉足期货交易必须要有硬性的约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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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 09:37 新京报 | ||||||||
本报昨日报道,针对日前发生的中航油巨额亏损事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能源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杨清指出,我国企业不应轻易参与投机期货交易。杨清同时指出,在这个基础上逐步鼓励一些具备条件的油品企业参与以实货为基础的油品套期保值业务。 虽然杨清的观点并不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表态,但是作为政府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中航油事件的发生固然存在其内部监管乏力方面的种种问题,但是忽视企业自身的条件,在缺乏必要相关科学的硬性约束条件和机制下,允许中航油从事期货市场交易,本身就为今天中航油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中航油靠在中国航空燃料油(资讯 论坛)领域的独家行政性垄断地位实现了高成长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中航油具备了在高风险市场领域尤其是投机性极强的期货市场纵横捭阖的市场竞争力,中航油在原油现货交易中可能拥有着丰富的市场经验,但是在变幻莫测的期货市场,这种仅有的经验往往依旧显得十分苍白和无力。事实证明了这点。 还必须认识到的是,尽管中航油已具备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壳”,但是还没有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神”,中航油的股东对管理层的控制有名无实,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中航油固然曾拥有诸多耀眼的光环,但光环终究只能是光环,并不能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滚滚财富。 基于这种市场经验的缺乏和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天然缺陷在国内大型国企当中并非少数现象,因此任何账面上漂亮的利润率和包装华丽的现代企业制度,并不能成为国企轻易涉足期货市场的正当理由(对于像石油行业这样高度垄断的国家战略性产业来讲,尤为重要),除非这种利润的获得是国内或国际市场竞争的结果,或者这种现代企业制度证明是对全体股东尤其是对国家这个大股东负责的,这些都应该成为必要的硬性约束条件,也应该成为今后大型国有企业涉足国外期货市场的前车之鉴,因为期货市场虽然孕育着高风险,但同时也是经营现货的企业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个有效手段。 在允许参与国际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选择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必要事前建立科学的对国企市场竞争力评价体系,只有那些行业属性需要且真正具备强有力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国企才有资格涉足,而不是仅仅以行业属性、垄断利润率和规模大小等外在非核心指标作为“过关”的主要评判标准。 短期来看,对经过严格选择参与国外期货市场交易的大型国企来讲,在政策层面上,有必要严格禁止涉足投机交易而仅限于套期保值业务,这是实现国有资产安全性和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负责行为。鉴于期货市场中的套期保值业务本身也可能发展成为不可控制的投机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现有参与国外期货市场的大型国企资格进行重新评估,并设立更高的门槛和监管程序限制。 同时也要看到,作为过渡和配套措施,发展相关品种的国内期货市场是必要的,这能够为企业参与国际期货市场提供市场经验;打破大型国企在少数现存领域的独家垄断地位,引入适度竞争也是必要的,因为这能够使之更专注于主业的现货经营,提高他们的市场竞争力,进而为国企参与国际竞争包括期货市场创造条件,并提供科学的评估依据。 在一系列外在和内在的条件成熟之前,任何侥幸和不审慎都是危险的,否则,在中国大型国有企业与国际接轨、面临越来越多大风险的过程中,类似中航油事件这样的恶性违规事件还可能重演。 □本报特约评论员薛亚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