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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尘埃尚未落定 海南琼胶事件再爆欺诈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 18:1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 记者贺朝晖海口报道:18日早晨9点15分,记者正在前往报社的途中,突然手机响了,记者马上拿起手机,手机里的声音很急:“上次我们报道过的琼胶事件又出大事了,你现在马上到报社办好出差手续,下午去海口”。下午5时40分,记者乘坐的航班准点在广州新白云机场(资讯 行情 论坛)起飞。

  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记者跟随已到海口的20多位中小交易商代表,目睹了他们集
体上访的全过程,对在现场的中小交易商代表进行了现场采访,并与他们的代理律师郝进忠进行了面对面的详细交流,了解琼胶事件的来龙去脉和“诈骗案”的经过。

  投机资金对垒 琼胶案发

  据郝进忠律师介绍,琼胶市场于2000年8月18日在海南省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350万元人民币。市场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下总裁负责制。股东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出资750万元人民币,占56%的股份;股东海南星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人民币,占44%的股份,但该股东出资没有到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由王耀(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副主任)、钟武剑、孙燕平、高一川、袁海沁组成,王耀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02年5月27日,两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海南星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44%股份,以原始入股价格转让给另一股东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但没有在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3年1月12日,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将受让的44%股份原价转让给南宁世成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转让后,董事会由王耀、钟武剑、高一川、李雯峰组成,监事变更为郭合平、彭焕新。

  2003年8月16日,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与海南星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将持有的56%股份以每股1.5元的价格计1250万元总价转让给海南星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同时,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还将公司2002年全年的红利和2003年前8个月的预提红利100万元全部提走。公司的董事会变更为由张庶平、孙燕平、袁海沁、钟武剑、孙燕翔组成,监事变更为刘安佐、陈川雄、何林波。由孙燕翔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为组织橡胶现货交易活动,同时兼营提供市场交易的信息咨询、中介、橡胶的代购、代销和储运等业务。

  郝进忠律师指出,琼胶市场于2000年10月18日开业后,陆续有全国的近300家企业入市参加交易。2003年7月下旬,上海兰生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有限公司(下简称兰生股份)看到沪胶和琼胶两市场间的差价,想在两市场间跨市套利,也进入市场交易,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就获利7000多万元。遂于9月中旬挟高达5亿多元的巨资,在琼胶市场订立50多万吨的购进天然橡胶电子合同,采购总量超过我国全年的天然橡胶产量,给市场带来巨大的交割风险。而投机卖方也乘机炒作市场,形成巨额投机资金对垒。2000年9月15日,琼胶市场决定自本日起暂停各交易商在各交货时间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9月17日琼胶市场决定自本日起将买方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3000元/吨,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4000元/吨。虽然兰生股份在琼胶市场订立了50万吨的购进天然胶合同,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准备足够的交割资金,在琼胶市场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后,兰生股份因保证金不足,其订立的采购合约被强制转让而导致巨额帐面亏损。兰生股份试图与琼胶市场协商解决未果,于10月1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了琼胶市场客户保证金帐户资金6.1889亿元人民币。这就是业内人士和媒体所说的“兰生琼胶”事件。

  事件升级 “特大诈骗案”又起

  据记者了解,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在兰生案中原有代理律师是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8月5日,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因与海南民富生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案,而海南民富生工贸有限公司有着较为强大的背景,在其压力之下,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接受了海南民富生工贸有限公司推荐的刘合友律师作为其在兰生案中的全权代理律师。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将已经“尘埃落定”的“琼胶事件”定为特大“诈骗案”的恰恰是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事件的经过与定性在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17日写给海南省政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报告中有明确表述。为了加深对琼胶事件特大“诈骗案”定性的认识,现将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的两份报告全文列出如下:

  紧急报告

  海南省政府:

  今天下午三点,上海市法院到我市场送达执行通知。我市场才得知,海南燃气公司及其指定的律师刘合友已与上海兰生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当我们向燃气公司和刘合友质疑此事,并对其公然违反与之签订的代理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见附件),事前未向任何人和公司董事会知会,也未经市场任何人同意,更没有将调解协议的任何条款告知市场。在最近二周内我市场曾多次与燃气公司刘继东及刘合友进行联系,但对方均不接电话,直到今天下午五点才得知被上海法院冻结的6.1889亿元资金及其利息已划转上海兰生4.9312亿元,其余资金均划给海南燃气公司,对此事件我们认为:

  一、燃气公司及其指定律师完全违背市场与之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其行为是极其恶劣的。

  二、该公司与其指定律师公然违背省政府多次明确指示,即:与兰生公司调解所有款项必须由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海口市公安局监督下,采取公开、公正的方式同比例退还给所有交易商。

  三、省政府对于市场和上海兰生的和解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直到11月12日,省政府召开协调会,而燃气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代表虽然到会,但公然敢欺骗省政府,竟在同一天与上海兰生签订调解协议。

  四、燃气公司及其律师利用省政府、市场欺骗所有交易商的作法,损害了省政府、广大交易商的利益。这种做法是绝对不允许的。

  为此,我们特向省政府紧急报告,请省政府尽快批办、火速采取措施,由省高院对燃气公司划走的全部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或由公安部门暂时冻结,然后再确定解决方案,避免爆发上百家交易商采取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动荡。

  特此紧急报告。

  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紧急报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今天(2004年11月17日),贵局执行人员将本市场在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琼山支行603400018000274342账户上的客户保证金约1.3亿余元划至海南金盟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盟发公司)帐上。对贵局此举,我公司特此紧急报告下列情况:

  1、该帐户上的全部资金,均非我司自有财产,而是几百家交易商汇入的交易保证金。金盟发公司欺骗贵局,将上述巨额客户保证金作为我司财产申请执行,已严重侵犯广大交易商的财产权益。目前,全国几百家交易商闻讯后正纷纷赶来海口,随时可能发生极为严重的社会动荡事件。

  2、对该帐户上的资金如何处理,省政府一直极为关注,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与会者包括交易商代表、金盟发公司、贵院、市公安局基本市场等诸多单位。省政府指示:该帐户上的资金系客户交易保证金,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省政府将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账户上的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广大交易商,以防止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金盟发公司骗取该帐户上的巨额资金,是对省政府有关指示的公然对抗。

  基于上述,我们特此紧急请求贵局尽快采取措施将上述资金回转至我市场或贵院帐户,并将该笔资金控制起来,避免发生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此呈

  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到此,所谓特大诈骗案风云再起。

  真相未明 琼胶事件疑云密布

  21日早晨,琼胶事件的中小交易商代表将他们给媒体的公开信交给了记者,同时,记者在中国橡胶市场网下载了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关于“兰生琼胶案”的严正声明,从这两份不同的公开信中,读者可以看出事件的严重性。

  在琼胶市场广大交易商致媒体的公开信中,投诉方声称:“2004年11月17日,沪琼两地的法院,分别以‘调解’和‘民事裁定’方式将本属于琼胶市场全体交易商的约6.2亿元的巨额客户保证金,作为琼胶市场自有的财产全部执行划给了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兰生股份)、海南金盟发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金盟发),所谓的‘圆满解决’,只是圆满解决了兰生股份、金盟发(是受让海南民富生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的公司)、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民富生、金盟发的关联公司)的利益,其他全国各地的广大交易商分文未得。

  被兰生股份申请冻结的约6.2亿元的琼胶市场银行帐户的全部资金,是全体交易商的交易保证金,不是琼胶市场的自有资金,不是兰生股份的,也不能确定是某一个交易商的。但是,2004年11月17日,在没有全体交易商参与和同意的情况下,兰生股份却通过上海高院以‘调解’结案方式划走了4.91亿元,同一时间内,金盟发通过海南高院划走了6.2亿元剩余的1.3亿余元,这些做法均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应有的权益。”

  公开信又说:“琼胶市场在我们广大交易商未参与和未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理分属于全体交易商的保证金,我们广大交易商对琼胶市场与兰生股份达成处分6.2亿元保证金的‘调解协议’表示极大的震惊和愤慨。”

  在另一份关于“兰生琼胶案”的严正声明中,声明方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称:“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诉我司所谓‘侵权’一案(媒体简称“兰生琼胶案”)、一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忽然于本月17日下午3点40分向我司送达(2004)沪高执字第20号《执行通知》。该通知限令我司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9100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6664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93000元并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其时,我司对所谓调解书毫不知情,故当即决定拒签该《执行通知》。”

  同时,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又作出了如下声明:

  “1、该调解协议是刘合友律师在未告知及请示我司、未征得我司同意和指示的情形下,擅自签署的协议。这份在我司不知情的情形下出台的“卖身契”,在事实认定、是非界定、利益处理等方面,均根本违背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法理及我司的基本诉讼主张,严重损害我司的合法权益,并严重侵害了在我司进行交易的广大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刘合友系某公司以欺骗的手段强行安插给我司的诉讼代理人,完全听命并服务于某公司,而某公司则是这份“卖身契”的幕后主使者、操纵者和受益人。我们希望某公司自觉遵照按债权比例受益的原则,将其他交易商应受益部分退还给本市场,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分配给其他交易商。否则我司将向世人揭开这一事件涉及的全部由某公司制造的黑幕,并将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追究刘合友及其幕后主使公司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2、一审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上述调解协议的复制和翻版,它以上述“卖身契”为“事实”和“法律”根基,且程序严重违法。我司将视事件的发展决定对其采取法律行动。”

  到本报记者发稿时止,事件仍在发展过程中,有关法律和监管部门亦未对事件作出回应,到底真相如何?本报记者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追踪报道其中的种种疑云。

  琼胶事件引发思考

  一个新进入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常中,按照目前兰生股份董事会说法,居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中,能擅自挪用高达5亿元的巨额资金,已超过公司净资产的60%,用于采购天然橡胶,而能不为董事会所知,这的确难以让人置信。

  兰生股份关于投资资金使用程序的规章并不逊于其他上市公司。在2003年年报中,兰生股份董事会也承认,公司的治理虽然有一系列规范运作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监督措施,致使常中得以越权挪用资金。但一个常识是,划拨资金、采购橡胶等行为,常中一人是无法全部包办的,也不是短期内能完成的。“琼胶事件”发生后,市场一直有此争议,兰生股份董事会其他成员、其他高管和独立董事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至少很难让人相信兰生股份其他董监事高管做到了勤勉尽责。

  因此认为,实有必要在上市公司中力推董监事、高管“问责制”,加大董监事高管的违规成本,这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也能促进董监事、高管做到勤勉尽责,提高履职效率。所谓问责制,就是强化董监事责任,谁犯错,就追究谁的责任。对董监事不勤勉不尽责,导致上市公司权益遭受损害的,要采取措施加大处罚力度。鉴于违规行为可能出自大股东,也有建议将“问责制”与大股东持股数相结合,即以大股东的持股数为相关董事的行为“作担保”。

  随着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监管的深入,上市公司推行问责制环境条件已经成熟,以往那种当官犯错不咎责任或是移地升迁的做法,恐怕也将行不通了。(东平)

  琼胶事件

  兰生股份自2003年7月28日起,在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情况下,陆续动用人民币57889万元(占公司200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0%),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公司在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琼胶市场)进行天然橡胶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直至2003年9月23日东窗事发。

  10月13日,兰生股份以琼胶市场为第一被告,全资子公司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公司(浦东公司)为第二被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和8月两次开庭审理,并在近期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解。2004年11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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