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四部委: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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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 10: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为做好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和种粮收入,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措施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 《通知》要求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对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价格,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2005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
《通知》还要求继续加强对化肥出厂价格的管理,适当疏导价格矛盾。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生产企业,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同时,为适当弥补生产企业成本增支,稳定生产,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将1998年确定的尿素中准价水平由现行每吨1400元提高到1500元,上浮幅度为10%(上限为1650元)不变,下浮不限。 《通知》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今年3、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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