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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发展期货市场 新品种上市机制的海外实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 13:37 证券时报

  □广发期货 田晓军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这一战略性决策不仅解决了期货市场目前推出新品种的“个案”问题,更重要的是,从政府决策的高度将期货
市场实质性的改革,归结到了期货新品种推出机制环节。在期货新品种创新机制问题已被提上政府决策议事日程之际,迫切需要我们借鉴国外期货市场的制度精髓,进行一些前瞻性的制度思考。

  国际期货市场的品种开发非常快,上市交易的种类也很多,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期货品种有1000多种。从欧美日等海外发达期货市场的演化来看,新品种上市机制正在向核准制和注册制两种模式互相渗透的方向发展。普遍的惯例是:推出新期货交易品种是期货交易所的基本权力,交易所一般只要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核准,甚至备案即可,这种市场型制度保证了交易所创新积极性、运作灵活性以及市场的效率。因为开发一个期货品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品种上市后未必一定会交易活跃,需要经过市场的选择和检验———品种上市前很难准确预料其是否具有生命力,只有先根据主观判断将一些有市场需求、可能活跃的品种上市交易,然后再让市场进行选择。既然任何一个品种从上市到功能充分发挥,都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育过程,因此期货品种的上市渠道一定要通畅,使得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需要,源源不断地推出新品种,并逐渐培育成熟,否则会失去期货市场发展的良机。

  美国期货市场起步早,发展也快,其期货品种的上市机制最具有代表性。美国的期货市场对品种的上市没有过多的限制,奉行的是”广种薄收“的指导思想,让市场去筛选品种。期货品种开发由交易所自己决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决定何时开发品种、开发何种品种。在交易所开发出新品种后,如认为新品种存在市场需求、有较好的现货交易基础、流通量大,并且交易、结算等程序准备完好,就可以提请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批准,批准后即可合法上市,同时该品种上市后受到CFTC的监管。CFTC依法对交易所拟上市品种进行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经济目的测验”,即交易所必须证明所提出的新品种上市目的,是为了形成价格和企业套期保值,或其中之一;第二个标准是“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即交易所证明拟上市的交易品种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并非个别人的利益。CFTC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否则将视为默认。由于美国期货品种上市程序比较规范、简单,使许多品种获得了较佳的上市时机,推动了美国期货市场快速发展。1971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抓住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的有利时机,推出了世界上第一批金融期货合约,开辟了世界金融期货发展新篇章,有力地  促进了世界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世界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美国期货市场健全的上市机制下,上世纪90年代美国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高达500多个,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平均45天就上市一个新品种。

  全球衍生产品交易量最大的欧洲期货交易所,在新品种上市机制上最具自由性。由于欧洲期货交易所是政府机构,完全可以自己开发新品种,不需要政府审批,因此其新品种上市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运作,一般由期货交易所自行决定。只要交易所认为产品有市场,就可以开发新品种,如果上市后发展前景不好,立刻摘牌,交易所完全拥有自主权。

  1990年之前,日本在新品种上市机制上一直实行“有益论”:上市的新品种必须征得现货商完全同意,以证明该品种对社会是有益的,然后再报期货市场主管部门批准,但是,出于既得利益的考虑,现货商往往很少同意上市新的期货品种。1990年,日本根据交易所的发展需要,修改了《交易所法》,对于将要上市的期货品种可进行试运行,若3年至5年后证明其对社会无害的话,再报期货主管部门批准转为正式上市,这种行为被称为“无害论”。“无害论”事实上简化了上市品种的程序,因为只要判断品种上市对日本经济没有造成不好影响,就可以由交易所决定是否让期货品种试验上市,这样就大大缩短了新品种的上市时间。自从1990年日本实行“无害论”以来,其期货市场上市的新品种数量就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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