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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知要求 严把期货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08:0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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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证监会昨日发布通知指出,期货经纪公司聘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任职资格;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通知明确指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7)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8)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禁入期未满的;(9)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10)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11)近3年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12)近3年受过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的。

  通知还强调,如果拟任人员在申请材料中的陈述存在虚假、隐瞒、重要遗漏等问题,或者拟任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有关申请材料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故意误导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在一年内不予受理该拟任人员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拟任人员或者拟任职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拟任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出现上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拟任职公司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公司相关申请事项予以重点审核,或者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施行重点监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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