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业务细则及其有关规定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 22:15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一)交易 1、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数额 如下:一般月份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的持仓限额(手) 合约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的持仓限额(手)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单边) 限仓比例( )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经纪会员 自营会员 客户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客户 阴极铜(资讯 论坛) 12万手 15105800012008003000500300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为基数,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 2、套期保值交易 套期保值指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同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进而无论现货供应市场价格怎样波动,最终都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盈利的结果,并且亏损额与盈利额大致相等,从而达到归避风险的目的。 客户申请套期保值交易,须填写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与申请保值交易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相一致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保值交易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和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 (二)结算 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日常结算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追加保证金:当每日收盘结束时,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8:30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未及时追加到位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新开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强制平仓"。 2、交易保证金 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保证金。 (1)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关于天然橡胶标准合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X>16万手14 投机10%8%6.5%10%15%20% 保值10%8%6.5%5%5%5%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龋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2)当某一期货合约价格收盘时发生涨跌停板时,当日结算时合约保证金也要相应提高。具体规定如下:收盘时处于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6%,当第二交易日出现与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二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台约价值的8%。 经纪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三)交割 1、交割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2、交割单位:25吨。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 2%,磅差不超过 0.2%。 3、交割商品的包装 (1)国产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2.5吨。 (2)进口商品的包装:一般按原进口包装(紧固完好)交割,最大捆重为4吨。 4、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5、交割结算流程 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实行五日交割制。交割程序如下: (1)、第一交割日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2)、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3)、第三交割日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含升贴水)并取得标准仓单。 ◆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含升贴水)付给卖方。 (4)、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6、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 (1)卖方客户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2)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3)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4)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客户; (5)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客户背书后至仓库办理有关手续; (6)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客户可提货或转让。 在交割期内,如在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否则,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