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转现货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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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 17:48 一德期货 |
(1)期转现: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2)期转现的期限:欲进行期转现的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14:00前,来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 (3)期转现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申请日的新开仓。 (4)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5)申请期转现的期货头寸处理: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6)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交割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7)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8)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9)卖出方应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10)非标准仓单 ◆申请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时,除必须填写交易所统一的申请表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在相关会员之间进行; ◆涉及非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处理,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