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投资海外重在风险防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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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07:3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木木 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和实施,目前资产总额已超过2000亿元的全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已正式拉开帷幕。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赶在“五一”长假的前两天(股市已经休市)发布此消息,显然
但此时显然已非彼时,此QDII显然也非彼QDII。一切都已开始明显而积极地转化。资金总量远远大于社保基金的保险资金,不久前开启自有资金换汇境外投资的闸门,中国股市不跌反涨,即充分证明市场基础、市场环境、市场参与各方的信心都已今非昔比。此间有关专家对此的看法是,经过五年熊市的磨炼,在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增长的基础上,中国资本市场已经具备了走向成熟的基本条件。 综合评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布的“境外投资全球托管人评选公告”和“选聘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公告”,掌管着老百姓养老钱和保命钱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显然把风险防范放在最重要的地位。 在此,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风险防范”。一方面,在国内经济高速增长,人民币开始升值“旅程”,国内企业越来越频繁地走向国际市场的情况下,一味地严控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反而不利于风险的防范;应解放其投资的“手脚”。另一方面,在进一步放开投资渠道的同时,要在制度上做好尽可能充分的准备,以防范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就后者而言,暂行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准备。 首先,本次放开境外投资的社保资金,仅仅是“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而不是此前有媒体认为的2000亿元的总资产。就现有资料看,本次放开境外投资的资金仅仅为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15.7亿美元外汇资金。随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逐渐增多,为防范今后可能出现的风险,暂行规定还明确,“境外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其次,暂行规定对境外投资资产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的认定,分别设置了8条和6条限制性规定。比如,要求境外投资资产管理人的实收资本,要“不少于50亿美元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美元”;其长期信用评级应“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要求投资管理人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应在“6年以上”,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同时,要求二者都必须在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另外,暂行规定还在对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监管方面作出较为详细的规范。比如,规定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比如,外汇资金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社保基金会应将开户情况向外汇局备案。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本金或收益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备案等。 就前者而言,暂行规定对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投资品种和工具,作出了尽可能“宽松”的规定。明确其可投资的品种和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股票;基金;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在明确“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的前提下,允许社保基金可以投资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此间有关专家强调,衍生金融工具是境外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放开对社保基金在此领域的限制,将有助于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的安全。暂行规定发布的另外一个较为重要的意义是,受此影响,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品种和工具的范围将很快得以进一步拓展,尤其是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可能会很快放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