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启动海外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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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07:2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记者 徐涛 ◎ 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本报北京电 近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批准发布了旨在规范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社保基金已正式启动海外投资。 社保基金理事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社保基金拥有2000多亿元人民币资产,海外投资是拓宽基金投资渠道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分散投资风险、促进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规定发布后,社保基金理事会已经着手准备评选境外投资全球托管人和第一批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社保基金会已经请国际专业咨询机构提供了一个全球托管人候选名单,并将据此发出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全球托管人评选邀请函。另外,有意成为全国社保基金第一批境外投资管理人的机构,应于6月30日17:00点之前完成并向社保基金会提交所有相关申请材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应具备“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达6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等条件。 规定同时明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具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等条件。 规定要求,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规定明确,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境外投资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股票、基金、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规定还明确,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于一家机构发行的单只证券和基金,不得超过该证券和基金份额的10%,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委托资产总值的20%。社保基金会委托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委托资产总值的50%。 据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目前拥有的海外资金约15.7亿美元。根据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拟安排各类投资的资金额度是:新增股票投资,境内约30亿至50亿元人民币,境外5亿至8亿美元;固定收益投资,境内约为40亿至60亿元人民币,境外1亿至3亿美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