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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正式启动海外投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04:51 金融投资报

  ●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批准发布了旨在规范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
意味着社保基金已正式启动海外投资。

  社保基金理事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规定发布后,社保基金理事会已经着手准备评选境外投资全球托管人和第一批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工作。

  《暂行规定》明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应具备“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达6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等条件。

  规定同时明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具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等条件。

  规定明确,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境外投资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

股票、基金、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规定还明确,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于一家机构发行的单只

证券和基金,不得超过该证券和基金份额的10%,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委托资产总值的20%。社保基金会委托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委托资产总值的50%。

  据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目前拥有的海外资金约15.7亿美元。根据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拟安排各类投资的资金额度是:新增股票投资,境内约30亿至50亿元人民币,境外5亿至8亿美元;固定收益投资,境内约为40亿至60亿元人民币,境外1亿至3亿美元。 (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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