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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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19:02 中国养老金网 | |||||||||
本文由中国养老金网杨老金、邹照洪授权新浪网独家发表 企业年金监管机构是指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与终止、资金的收缴与发放、基金的投资与运营以及企业年金计划参保人员的保护等过程,进行资格认定、监督检查和处罚的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年金方案属于专项集体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 制定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是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三)检查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报告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里所说的有关监管部门是指劳动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监管机构有责任检查受托人定期报送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账户管理人定期报送的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定期报送的托管报告和投资管理人当定期报送的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四)对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的机构进行处罚。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各方当事人凡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政策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等相关业务。 独家声明: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中国养老金网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中国养老金网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致电:(86-10)82628888转5173联系。报刊发表须取得中国养老金网杨老金、邹照洪的许可。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