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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职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19:01 中国养老金网

  本文由中国养老金网杨老金、邹照洪授权新浪网独家发表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和有关合同的约定,为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此外当投资管理人管理多个企业年金基金时,应保证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之间相互独立,以及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财产和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是确定年金基金净值的基础,是委托人和受益人了解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的重要参考指标。托管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的主会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由于企业年金基金现金流入和流出不确定性较大,所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变化复杂,所以须由投资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及时地对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进行复核,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核算和估值的准确性。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是一种风险补偿机制,使投资管理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受益人提供的风险补偿,通常在风险资产管理和运营的长期合同中有约定。企业年金基金能否保值增值,关键是投资管理。为防止投资管理人违规操作、损害收益人利益;为督促其恪尽职守,谨慎投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须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的专项使用。是指除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委托投资管理合同期满前均不得动用或支取风险准备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期满,基金发生投资亏损,则用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弥补基金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投资管理人不另外承担弥补亏损的责任,如投资管理人有违法等行为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金未发生投资亏损或风险准备金弥补投资亏损后仍有余额。如不续签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则风险准备金全额或剩余金额划归投资管理人所有,投资管理人可以动用或支取,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如续签委托投资管理合同,投资管理人将不得动用或支取风险准备金,并将上期风险准备金结转本期,准备金比例不足约定的基金净值下限时,在本期按照约定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约定的比例。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运作报告;

  投资管理报告是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时期内投资管理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季度投资组合报告和年度投资管理报告,或依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投资管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状况、资产价值明细、资产总值及收益率、业绩评估及标准等。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这是投资管理人保存资料的职责。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是劳动保障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事后监督监查的基础,也是计划委托人、受益人了解投资管理人过往业绩、判断其发展前景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妥善保存。与此同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期限较长,从基金开始运作到终止解散通常都有数十年的时间。为了满足相关需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即投资管理人需要保存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金融监管机构和投资管理合同也可能对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做出补充和细化规定,这些也应成为投资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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