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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知识介绍系列之十:企业年金的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6:58 中国证券报

  企业年金知识介绍系列之十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作为一项累积雇员养老资金的制度安排,其参与主体除了自愿参加的企业和雇员以外,还包括共同为企业年金提供服务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
及中介机构等,涉及到包括证券、基金、银行、信托、保险等在内的多个金融领域。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机构监管”,即以机构为主体进行监管,这一模式显然不适用于企业年金的监管。为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针对企业年金的业务特点,应根据企业年金运作流程和业务功能,实施对不同服务主体的“功能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监管部门之间需协同监管,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共同维护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企业年金监管的内容是与企业年金运作的具体流程紧密相关的,具体来说主要有:对企业年金发起与设立的监管,包括发起条件、方案设计。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监管,包括对各类参与主体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市场行为规则、内部控制以及治理结构的监管,对基金管理的运作流程、账户管理、基金投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以及收益分配和费用的监管。

  对企业年金计划中止与退出的监管,包括个人退出时年金的待遇领取或转移,企业退出时的清算与基金分配等。

  现有的企业年金监管框架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确立了劳动保障部、证监会、

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多家监管机构相互配合的协同监管框架。对于企业年金的发起与设立,由劳动保障部负责审核各类企业年金方案的合规性。企业年金必须实行完全累积模式,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必须采用信托化运营模式,必须指定受托人,并由其决定选择具有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由劳动保障部作为主导性监管者,负责审核各类参与主体的经营资格,负责制定并执行基金管理运作流程、账户管理规范、

证券投资指南;会同并协调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对遍布于证券、基金、银行、信托、保险行业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经营资格与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企业年金涉及的受托人、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业务进行监管;会同并协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企业年金业务有关会计准则以及税务处理进行监管。目前这种以劳动保障部为主、其他监管部门根据各自功能协调、配合的伞式监管模式已经确立。

  对企业年金计划的中止与退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劳动保障部对计划的资金筹集方式、计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发放条件的审核与监督执行上。对于计划中止或员工退出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利益的分配及支付方式以及企业破产清算时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的具体处理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与落实。

  除了政府各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外,完善的企业年金监管体系还需要各参与主体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以实现行业自律;需要参与主体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以实现规范经营、审慎经营,共同实现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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