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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理事会是解决持有人缺位的有益尝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11:38 中国证券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叶国鹏 黄付生

  近期,南方高增(资讯 净值 论坛)长基金召开了第一届投资理事会。这在国内基金市场还是首次。市场上大部分人士认为,南方高增长投资理事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契约型基金存在的持有人缺位的问题,可以被视为准公司型基金的一种有力尝试,有效增强持有人对基金行业发展的信心。

  基金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

  中国

证券市场在其发展过程中,充分借鉴了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但在中国基金的规范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中,却选择了一条不同的道路。我国现有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全赖于一纸契约,在基金合同中只引导投资者关注收益率,而对于权责规定的漏洞、信息不对称等形成的霸王条款、利用单边的强势地位造成有欺诈嫌疑的行为等等,却没有充分的陈述和提示。在强大的基金管理人面前,分散的持有人显得弱小。由于信息和监督的弱势,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容易被侵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的不对等。

  美国的共同基金持有人结构具有明显的家庭化和个人化的特征,2003年底,全美7.4万亿美元的共同基金资产中,77%为个人持有。随着基金业的发展,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结构也日益向市场发达国家看齐。个人投资者所占份额的加大,使基金份额持有者更加分散,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将更加明显,加大了对持有人利益保护的难度。在现有基金公司管理体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缺位现象相当严重。

  现行监管体制需要进一步改进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先后出台了多项法规政策,严格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责任,规范基金运作及信息披露,建立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目标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等。例如,在加强公司治理方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但这些监管体系和保护措施,都来自第三方。契约型基金持有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

理财,基金投资人比任何人都更关心自身财产的安全。借鉴公司型基金的治理模式,充分发挥投资人的自主性,对基金管理公司展开实质性的监督,是一种更为有效的监督体制。

  为解决基金治理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赋予独立董事承担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特殊监督责任,弥补契约型基金法律利益主体缺位的不足,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制度安排,但在实践中却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对独立董事的人选推举等运作程序方面尤其需要有严格的制度保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公司都成立了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委托代表参加。但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高度分散及基金法对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规定,都限制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不仅剥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召集权,而且也没有赋予基金持有人相应的提案权。同时,由于缺乏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代理机构的存在,也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基金投资人对基金公司即便不满意也无可奈何,只有用“脚”投票,而不能对基金公司产生任何形式的直接影响。

  建立投资理事会制度,强化基金投资者监督权

  在公司型基金中,广大分散投资者发起组成公司法人——基金公司,由该公司法人代表投资者利益,投资者购买的不是基金单位而是基金股份,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由统一的公司法人代表分散的中小投资者主张权利,他们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运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强化约束,如其违反相关规定,可随时更换。契约型基金可以借鉴公司型基金的一些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工具,推行投资理事会制度不失为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基金公司成立由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人代表组成的投资理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执行情况,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和基金经理的业绩进行考评,并对收益分配提出建议。基金经理直接面对持有人的问责,对基金持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解答,这将有利于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沟通,有利于提升基金的客户满意度。

  在人员构成上,投资理事会应该由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代表组成。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作为主要参与者,无论在人数和权益上都应该得到倾斜。尤其是,在投资理事会的设计中,应充分重视中小个人投资者的地位,积极吸纳中小份额持有人参与。在操作上可以借鉴累积投票制的一些经验,允许中小持有者合股达到一定份额就可以推选一位代表参加投资理事会。

  投资理事会是一种新颖的尝试,不但是在形式上,也将在实践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当前的基金投资者需要这种机会与权利。另外,投资理事会的产生比较严谨科学,能保证其发挥监管和考核的作用。当前,投资理事会主要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等这一形式成熟后,可以发展成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常设机构,投资理事会和法律明确定位的持有人大会相结合,发展成为解决持有人缺位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这种代表或承担基金持有人大会委托责任的组织,来弥补并完善我国现有基金治理结构在组织制度上的缺陷,使基金持有人能够真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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