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试点方案投票基金公司应守住两个底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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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4:13 第一财经日报 | ||||||||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副经理、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 本报记者 任亮 发自北京 基于对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可能拿分类表决权交换公司利益或个人利益的担心,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副经理、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近日认为,基金公司应守住两个底
他同时建议,尽早出台一项规范意见,在基金公司行使流通股股东权利时,明确基金公司的受托原则、独立性原则、专业性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公开化原则等五项原则。 胡立峰认为,基金公司是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的规定,受持有人委托而行使的投票权,应诚实信用,恪尽职守,谨言慎行。同时,基金公司应以自身的研究方法和专业视野作出专业判断,并比照股票研究投资流程,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严密的投票表决作业流程,留下详细的工作底稿和档案资料。如果当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在投票前后申购当事基金公司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公司应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胡立峰认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中,受各种条件限制,其他流通股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积极性可能不高,此时基金的投票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胡立峰担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会用认购或申购开放式基金来“交换”基金的投票权,或者基金公司以认购或申购开放式基金来作为“对价”向非流通股股东索取利益。由于基金公司自己负责注册登记结算体系,并没有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基金业这种既管理前台又管理后台的制度与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是有差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