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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热点将围绕试点 超跌个股有反弹可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18:22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看市:

  本周是“五一”长假后的第一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在本周正式启动,由于市场对方案认识的分歧以及今后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整体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基金重仓持有的一些绩优蓝筹股遭到抛售,与此同时试点公司在开盘后出现涨停,房地产公司因政府调控措施的出台被投资者回避,股价大幅下跌,价值投资理念似乎有松动的迹象。

  我们预计后市热点可能仍会围绕股权分置问题作文章,超跌个股可能出现反弹,同时基金重仓股因为前期跌幅较大也有反弹的可能。

  注:数据来源:基金景宏(资讯 行情 论坛)基金经理小组

  A股市场一周回顾:

  股权分置试点方案推出后,市场看法分歧,加之资金供给和信心难以在短期内明显好转,本周A股市场大幅下跌,上证A股指数(资讯 行情 论坛)下跌4.41%。部分前期涨幅巨大的蓝筹股下跌幅度较大,股权分置试点可能较大的个股表现较好。

  本周上证综指开于1217.79点,报收1162.54,成交335亿;深综指开于269.15点,报收284012点,成交195亿。

  基金市场一周回顾:

  随着5.1节后第一批4个试点方案的出台,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面对各种不同的方案,市场产生了分歧,本周由于许许多多的不确定性,造成市场的大幅下跌。截至周末,沪深基金指数分别报收786.51点和721.03点,分别比上周下跌了4.02%和3.31%。从成交量看,沪深基金市场分别成交12.22亿元和2.79亿元,交投并不活跃。

  在紧缩宏观、平衡中观的约束下,市场未来的表现形式很难再出现"爆发式"的情形,原因是目前市场尚缺乏快速输入资金的管道。

  债券市场一周回顾:

  交易所国债本周继续反弹,并再创出形成上升浪以来的新高点,周五上证国债指数(资讯 行情 论坛)报收于102.47点,全周升0.59点,维持2004年5月以来的上升趋势。从去年4月30日最低点91.10点至本周,近一年上证国债指数升幅达19%,与股市的连续下跌形成鲜明的对比。

  焦点评论:

  焦点:试点股涨停不断,大盘却暴跌不止。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股权分置试点并未给萎靡不振的市场带来转折,试点方案相继公布之后,5月12日,沪指一度下探到1100点,创自1999年5月以来的历史新低。

  就在市场各方对试点方案争执不休时,有关股权分置的理论之争却再度升级。

  评论:市场人士陈生的观点是:目前基于“同股同价”的股权分置理论有失偏颇,事实上,同股不同价的上市公司只有不足20%,这部分上市公司的上市时间主要集中在1994年7月至1998年8月,它们大多是采用募集设立方式,且多是国有企业。

  而市场上目前一个主流的观点是,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在IPO时就已“违法”,必须给流通股股东以补偿,以抹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巨大的价差。

  陈生说,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试点,是发起设立类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对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但与因发行“违法”做出补偿绝对是两个概念。而募集类的上市公司则另当别论。错误理论只能导致错误的过高预期,这也是市场一直纠缠于补偿过低的根本原因。

  持另一种观点的代表当属张卫星,有“散户代言人”之称的他多次撰文指出,股权分置(裂)使同一家上市内部股东间出现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现象,是中国股市的主要制度缺陷。

  在他们之外,经济学家华生的观点是,股权分置,即“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现象,是中国股市的主要制度缺陷。

  华生与张卫星此前已有过交锋,但谁也无法说服谁。经济学家韩志国则称,目前争议设立发起方式(即发行违法)已毫无意义,在中国,无论哪种设立方式都是为了IPO,而《公司法》又有太多模棱两可的地方。目前最为重要的是不要让流通股股东在解决股权分置的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之前,流通股股东受到股权分置的伤害可谓伤痕累累。

  而证监会的定义是: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是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证监会之所以回避了“同股不同价”的敏感问题,在于这类IPO只是少数。

  陈生认为,在去年2月国九条第一次提出解决股权分置的概念,到今年4月29日证监会第一次对股权分置做出官方解释,一年多的“真空”期内,各种股权分置的观点此起彼伏,近4000种全流通方案纷纷出笼,但都是在一个错误的理论下进行的,这对市场危害极大。这也是市场患上“分置”依赖症的根本原因。

  “解决IPO同股不同价是一个终极目的,全流通只是一种手段”,陈生说。在他看来,募集设立的上市公司在IPO时就违反了《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而发起设立的公司的IPO实际上是一次增资发行,只不过是公司成立后所进行的N次增资中的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格与发起股东认购的价格不同是正常的,并不违法,因为并不是同次发行。

  陈的观点也得到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王国龙认为,采取发起设立的上市公司并不存在过错,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双方只是一个协商,并无强制;而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上市公司,则理应给流通股股东以补偿,流通股股东完全可以依法向非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

  4家试点公司中,三一重工(资讯 行情 论坛)、紫江企业(资讯 行情 论坛)为发起设立,而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金牛能源(资讯 行情 论坛)为募集设立。

  由于募集设立存在的问题,证监会在1998年8月5日全线叫停募集设立。不过,直至目前,仍有法律界人士对发行中以证监会部门规章超越《公司法》存有分歧。

  “股权分置”并非是“同股不同价”的“股权分裂”,它只是对“同股不同权(流通权)”现象的描述和承认。陈生认为,恐怕这就是改动一个字的差别。因此,解决“股权分置”实际上就是要找出一个能被市场接受,或者说市场可以承受的,目前还“暂不(能)流通”的股份如何流通的问题。而此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也并非单纯对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不同价”的抹平。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书显示,无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发起人股份全部是“暂不流通”。这说明,这些发起人股份,其流通属性同已流通的一样,是可以流通的,只不过“暂不”流通而已。(大成基金管理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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