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消息刺激短期有望上涨 振荡幅度加大(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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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19:1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本周要闻解读 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四次法制讲座,讲座的题目是《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法制讲座。 讲座主讲人是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他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尚福林说,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证券发行、交易、登记、清算、信息披露等市场运行制度均作了明确规定,是市场参与各方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他还具体介绍了发行上市制度、交易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券监管制度。 在介绍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时,尚福林说,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15年的发展历程,中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晚、时间短,正在逐步规范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日益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证券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一系列立足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规范化措施相继付诸实施,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正处在重要的转折时期。 尚福林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需要认真解决4个方面的问题:从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为市场创新预留空间;要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的责任,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切实加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增加相应的执法权限和手段。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并听取了讲座。 ◎ 李荣融:四大措施加强国资监管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26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报告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情况时说,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当前的重点就是打好基础,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 ━━抓紧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加快完成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建工作,积极探索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市(地)和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法规规章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 ━━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今年在中央企业要全面实行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制,并将经营业绩考核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分配办法,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水平的比例,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 ━━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抓紧修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积极探索分类监督的有效形式,逐步从事后监督过渡到过程监督,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督时效。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建立和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地方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推动这项工作。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经研究决定,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须遵循《若干意见》提出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三)在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改革方案实施需要继续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 三、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三)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五、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六、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并办理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的有关事项。证券交易所对试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试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持续监管。 八、试点上市公司董事及其股东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或者发布与此相关的误导性信息。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当及时澄清。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家供稿) 重要声明:本周报的信息均来源于已公开的资料,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不保证该信息未经任何更新,也不保证本公司作出的任何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在任何情况下,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的意见并不构成所述证券买卖的出价或询价。在任何情况下,我公司不就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对任何投资作出任何形式的担保。我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并进行交易,还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或财务顾问服务。我公司的关联机构或个人可能在本报告公开前已经使用或了解其中的信息。本报告版权归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未获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先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布、复制。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删节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