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荷银:大盘具备上攻条件 关注量能配合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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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 09:39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 | |||||||||
行情回顾: 2005年2月4日(周五)股指在节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放量上涨,沪综指涨26.69点,收于1269点;深成指涨69.46点,收于3266.00点。两市今日共成交149亿。从盘面上看,个股普涨,银行、石化、汽车等板块共同发力,今日只有一成左右的个股下跌,并且多为绩差股和ST类个股。华电国际(资讯 行情 论坛)于昨日高开高走后,今日全天都封在跌停板上。
宏观经济: 国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保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以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账户名称为准。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应当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开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账户管理、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运作中出现的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人应当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交收责任,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托管人应当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其所托管的保险资金的清算与交收。托管人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资料,及时提醒保险机构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应当遵循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保险机构投资者的所有传统保险产品和分红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投资者上年末总资产的10%,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单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总额,申报的股票数量分别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申购股票后,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通知指出,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视同境内保险机构法人管理,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等有关手续。(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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